没有勇气是当不了合伙人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必须承担责任,创造业绩,勇敢的面对风险。 不是只解决自己的需求,要通过解决自己需求去更多的为这个组织创造更多业绩,帮助更多人实现梦想。只是有了一己之利益,不可能长久,不可能得到更多团队成员的认同。当然不能称之为合伙人。 合伙人这个称谓也许被滥用了,没有多少合伙人认为自己一定要为他人贡献什么,而是完全出于对自己未来职业命运着想,如此,便留了私,没了公。这不叫合伙人,只能说你是利用了组织创造的机会给自己谋了一条路。但这条路未必是“光明”之路。 如果不是合伙人的称谓,倒也没什么值得计较的事情,不过是一份职业罢了。 有的人认为自己的职业是崇高的,有的人认为自己的职业是有意义的,觉得有些荣耀,有的则认为自己的职业也不过是一份让自己过好日子的方式,有的人认为一份职业的选择就是一种生活方式等等等等,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定位。 在一个企业里,不是合伙人就没必要计较他的这个贡献到底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他人。最好是利己利人,底线是利己不损人。 但是当了合伙人,却不能利他,只会利己,就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了,充其量是有其名无其实。自己知道自己的价值观是什么,也自然会在实践中表现出来,这是装不了的,事实会说话。 民企发展不容易,搞合伙人机制更不容易。老板没有勇敢精神,担当精神,合伙人是找不到的。同样,没有勇敢精神,担当精神,合伙人也是不能称其为合伙人的。 可是有多少人这么认知呢?这是一个困境。一个从组织到个体的困境。 如果深入到一家企业,搞合伙机制,候选人有两种选拔方式:自荐和他荐。毛遂自荐通常靠谱一些。 他荐是指老板看中的,也是由老板提出来的,那个当事人或许等着你提出来,那好办一些,毕竟当事人心中有合伙人的想法,可是当事人被提名之后,没有那个想法,还觉得突然,通常成功概率是很低的。意愿比经验、能力或许更关键一些。 无论是自荐、他荐,都有一个谈判的过程。合伙人条件该如何定?过程中会遇到怎样的条件博弈?也会判断出合伙人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 有人说,有意愿的人,甚至强烈意愿的人也未必能成功,能力、经验还是很重要的。这一群人的判断合伙人能否成功的关键是能力、经验,也包括资源。 因此当这一群人看到合伙人没有做出业绩,没有对组织产生应该有的贡献时,只是认为合伙人能力缺陷问题。 而我依然认为意愿是根本,这个意愿包含当合伙人的强烈程度、对合伙人的本质理解。 如果内心扭曲了合伙人的理解,只是想给自己找一条出路,那么起点就出了问题。未来不会好,也当然不会对一个企业,对他人产生积极贡献。
诚邀!合伙人首先是有共同的志向,共同的目标,然后再是事业上的伙伴。合伙人之间必须互补,包容,才能一致实现事业的辉煌!
你好,我是股权律师杨俊欣
我理解你这里“合伙人”的意思是指有为共同经营目标而愿意一起承担风险和收益的人,法律上组织形式指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个人认为,理想的“合伙人”大概要具备以下几点:
一、人品靠谱。因为人合性对经营的成败事关重大,所以“合伙人”三观正,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不得贪婪、懒惰等等都只是消极条件,自不必多言。
二、规则意识。合伙人之间往往存在朋友、亲属、同学等某种强关系,互相对人品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一定要加上规则意识,用规则理性解决经营中的问题,用私人关系的情感润滑工作中的沟通。
三、工作能力。包括对经营领域的认知能力,独立承担工作分工的能力,积累工作资源的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四、不断学习和挑战自我。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各种挑战,不管工作分工是起主导的合伙人,还是辅助作用的合伙人,共同不断的应对、克服困难,才是取得最终成功的保证。
个人认为,前两条是基础性要求,如果缺失,合伙经营的可能会成为泡影;如果具备前两条,后两条弱一些也无妨,可能会影响经营效率。
请关注股权律师杨俊欣,私信把困惑告诉我,杨律师免费为您分析、解答。
你好,我是股权律师杨俊欣
我理解你这里“合伙人”的意思是指有为共同经营目标而愿意一起承担风险和收益的人,法律上组织形式指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个人认为,理想的“合伙人”大概要具备以下几点:
一、人品靠谱。因为人合性对经营的成败事关重大,所以“合伙人”三观正,诚实守信是最基本的积极条件;不得贪婪、懒惰等等都只是消极条件,自不必多言。
二、规则意识。合伙人之间往往存在朋友、亲属、同学等某种强关系,互相对人品有一定程度的认知,但一定要加上规则意识,用规则理性解决经营中的问题,用私人关系的情感润滑工作中的沟通。
三、工作能力。包括对经营领域的认知能力,独立承担工作分工的能力,积累工作资源的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等。
四、不断学习和挑战自我。经营过程中会遭遇各种挑战,不管工作分工是起主导的合伙人,还是辅助作用的合伙人,共同不断的应对、克服困难,才是取得最终成功的保证。
个人认为,前两条是基础性要求,如果缺失,合伙经营的可能会成为泡影;如果具备前两条,后两条弱一些也无妨,可能会影响经营效率。
请关注股权律师杨俊欣,私信把困惑告诉我,杨律师免费为您分析、解答。
首先,所处的企业环境主体不一样。
合伙人存在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每一位投资者均称为合伙人。股东存在于公司制企业内,公司的每一位投资者均称为股东。
其次,适用的法律不一样。
合伙人和合伙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股东和公司适用《公司法》。
再次,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一样。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如果合伙企业没有登记为有限合伙,则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来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则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税收负担不一样。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红时,只需承担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承担单一税负;公司股东在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分红,股东还需承担分红收入个人所得税,股东要承担双重税负。
这就是两者的主要区别。
谢邀。合伙人,顾名思义,就是一起能够并肩作战的人!特别是创业过程中,靠一个人太难,如果有合作人互补,离成功就更近一些。帮人创业、开店的邦主和你简单聊聊。
┃创业合作人
即2个以上创业者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也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创业模式,适合身家不大的人,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模式。人人创业时代,出于激励的目的,公司对合伙人给予经济利益以及文化层面的捆绑,赋予一定的权利,帮助公司更好发展。
┃城市合伙人
“城市合伙人”它到底是什么?有些人认为以前加盟品牌叫“加盟商”,现在加盟叫“城市合作人”,不就是换了个名字,本质上都是招商吗?
公司想要扩展规模,除了直营就是加盟。直营的话,公司不能快速扩张,而部分加盟商投机取巧很容易把品牌做坏,托管式加盟又有风险。特别以前的行业乱象,把“加盟”做坏了,让人避之不及。
品牌怕加盟商破坏他的品牌,对事情没有长远规划,所以现在需要新的合作机制,新的商业文化来改善现状。城市合伙人模式中,合作人需要入伙费,保证金,管理费、资源等,公司输出标准化流程,双方建立关系,共同经营品牌,公司和合伙人按协议利益分红,这样合伙人模式有助于对品牌形象的保护。
既不会让加盟商偷工减料损害品牌,也不会让加盟商受到总部压榨。
让公司产生高效益啊!没钱赚就会搞内讧,有钱有忙不完的事自然也就没时间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