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代初,村里的小张和小李,拉了一帮人,成立建筑施工队,在县城承包建筑工程,钱挣多了,骚得心慌,天天喝酒打牌、看黄色录像,时不时还要去洗浴中心、歌舞厅、按摩场所寻找刺激。
有一晚上,酒足饭饱后,小张和小李一起去洗浴中心寻刺激,恰好遇到公安机关治安集中整治行动,正在干丑事的小李被现场抓获,铁证如山,不敢抵赖,小李被罚3000元。不知啥原因,小张居然逃脱了,没被警察抓住。
小李从派出所出来后,问小张为啥没被警察抓住?小张说他三下五除二,干完坏事就下楼了,刚出大门,就发现有10多个警察上楼来检查了,吓得瑟瑟发抖,不敢上楼来通知小李,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
小李觉得小张只顾自己逃跑,对好朋友不管不顾,不是真心朋友。不久,他俩就闹分离,各自拉一帮人单干,从此,大路朝天,各走一边,井水不换河水。
有一次,为了争一个建筑工程,小李和小张互不相让,竞争激烈。最后,小张成功拿到了建筑工程,小李越想越气,一气之下到派出所,举报小张某月某日在某地嫖娼,同时,还向警察说了失足女的姓名。
第二天,小张被带到派出所,警察说有人举报他嫖娼,小张矢口否认,最后只好叫失足女辨认,失足女确认小张多次和她在洗浴中心干了坏事。小张见到失足女的那一刻起,就心虚了,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罚款5000元,治安拘留15日。
笔者认为,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法制不健全。当时,嫖娼即使没有抓现行,只要有人举报、失足女指认,不管你承认不承认,派出所有权对你进行处罚,轻者罚款3000元,重者被治安拘留或被送劳动教养。
现在法制已健全了,十分注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今社会,如果嫖娼没有被现场抓获,只凭举报,有找不到其他有关联的人证、物证等,确实难以认定违法。不过,如果证据确凿,即使没被现场抓获,也难逃被处罚。
实话实说,无论何时何地,嫖娼卖淫行为,败坏风气,影响和谐,必须坚决打击取缔。作为公民,为了家庭和睦,为了儿女健康成长,为了和谐稳定,必须远离卖淫嫖娼行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嫖娼没有抓现行,事后通过群众举报被传唤到警察(公安)局,能定罪吗?
首先,嫖娼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定罪”一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嫖娼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五日内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5000元;嫖娼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内的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500元。
嫖娼未抓“现行”,群众举报后,公安机关将其依法传唤至公安局,如何处置?
群众终归是“举报”,是否嫖娼?必需要有证据支撑。既然未抓“现行“,确凿之证据便难以搜寻。
嫖娼之人如实供述违法嫖娼事实,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罚。嫖娼之人否定嫖娼事实(或许并未嫖娼),公安机关亦没有相应佐证,嫖娼之人“完璧归赵”有惊无险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