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看咋看,你说的问题只牵扯包工头和建设方这是不对的~那包工头隔着锅台还有墙能上炕啊(包工头这叫法有点别扭,好像带点贬义,有点贬义就贬义吧)。你提的问题就有大毛病,说你不是工程中人吧可能你还有点屈~
做为包工头在各行各专业建筑施工中他可能也就排丙级就不错了。那就是建设方为甲,总承包方或施工方为乙,包工头为丙。如果再变化施工建设承包形式,那包工头连丙都排不上。这就是还有EPC、BOT等等承包模式,那你做为包工头的位置又赶紧靠后(可能连丁方都不是)。
那么,回过头来说你提的主题~那就是你自己要捋顺你的包工头与承包方的合同关系,真正确定你的包工头的合同法律合法地位,究竟跟谁有债权债务关系~你从建设方能要得着吗?话说提起瓜秧找瓜蛋从根捋起,这样也能捋实捋明白~首先做为包工头索要欠款要把总包商或施工方列前头才对,那才是你的直接债务人。
说起来,做为建设方并不可能与包工头就人员工资问题进行对接,也没有责任与包工头对接。但是可以尽可能尽义务进行监督或督促承包方把工人工处理好,并确实发到工人手中。
同时建设方应履尽拨过工程进度款的义务,这是必须的。否则应当承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款的法律责任。而如果建设方已按工程进度全额支付给了承包方款项,那么,相应拖欠工资责任应该由施工承包方担责与建设方是没太大责任的,但有时屈了也得屈,委屈求求全吗,解决问题是关键。而这种由建设方代行解决是在承包方还有工程款的情形发生的。
所以,不能说谈起拖欠农民工工资就要处罚包工头或者是建设方,这里还掺杂着实质性一家或几家。当然,做为包工头你接到款了也别把钱带跑了而逃之妖妖加夭夭!
要是建设方拖欠包工头的,应除理建设方,要是包工头恶意欠农民工工资,就该除理包工头。
孩子是妈妈身上掉下来的肉。为什么这么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妈妈曾经血肉相连的亲骨肉呀!即使离婚了,孩子和妈妈的血缘关系,永远永远也砍不断的!血永远浓于水!虽然没有给抚养费,她也是亲妈!也永远疼爱孩子的!
不知道你们离婚的原因。不要把大人之间的恩恩怨怨,和孩子拉在一起了!如果非得不让妈妈看孩子,因为你的原因,孩子长大了,会是心里有阴影的!让孩子有父母的爱不好么!!人生苦短啊!一转眼之间,孩子就让大了!让孩子缺乏母爱,真的是很残忍呀!我的邻居也离婚了,孩子扔给爷爷奶奶!孩子的父亲很快又娶媳妇,对孩子不闻不问的!让孩子非常伤感!整天愁眉苦脸的样子!让人心疼呀!孩子的妈妈也不看孩子,因为她有了外遇,并且早就又生了孩子,一个小女孩。这个孩子真的是成了多余的?成了有爸有妈的孤儿!学习也不好!都不会笑了!离婚本来就对不起孩子,孩子已经很无辜了!不是么!
钱不是最重要的。即使你生气,责怪亲妈不给孩子抚养费,但是,孩子依然有见妈妈的权利。幼小的心灵,不应该充满了仇恨!让孩子和妈妈接触,即使父母分开了,孩子也是父母的宝贝。两个大人不相爱了,但是,父母永远都是最爱孩子的人!这一点,非常重要,并且永远不会改变!
这孩子长大了以后会不会也给父母做一份计划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