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高铁门女教师后续(女教师扒门阻拦高铁发车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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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我国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有着明确的规定。适当的保护是应该的,毕竟罪不至死,适当的曝光惊醒大家遵纪守法是应该的,毕竟有些事需要反面教材,曝光出来让大家知道就可以了,但是过度的曝光会对他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果不是死刑毕竟还要活着,所以要给他人一个活下去的理由,毕竟每一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该处罚的是一定要按规定处罚,知道错了就不处理了只能助长不正之风。像这位女教师的事我觉得曝光的正好,唯一我觉得不应该的就是把他的工作单位曝光的太赤裸了,可以曝光他是干什么的具体的单位地址和名称可以不曝光的,这也是一种人权保障。我觉得像这件事可以处理的快一些,这并不难及时处理及时把处理结果公布。这样既处理了这种不正之风,也能把事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对违法犯罪人员也是种人权保护,也能让违法犯罪人员能重拾信心改邪归正!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我国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有着明确的规定。适当的保护是应该的,毕竟罪不至死,适当的曝光惊醒大家遵纪守法是应该的,毕竟有些事需要反面教材,曝光出来让大家知道就可以了,但是过度的曝光会对他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果不是死刑毕竟还要活着,所以要给他人一个活下去的理由,毕竟每一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该处罚的是一定要按规定处罚,知道错了就不处理了只能助长不正之风。像这位女教师的事我觉得曝光的正好,唯一我觉得不应该的就是把他的工作单位曝光的太赤裸了,可以曝光他是干什么的具体的单位地址和名称可以不曝光的,这也是一种人权保障。我觉得像这件事可以处理的快一些,这并不难及时处理及时把处理结果公布。这样既处理了这种不正之风,也能把事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对违法犯罪人员也是种人权保护,也能让违法犯罪人员能重拾信心改邪归正!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这是由强奸罪的定罪要素决定的。即男性违背女性意志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称为强奸。而女性违背男性意志而发生性关系行为则不称为强奸。

第一、强奸罪制定的背景。

强奸罪制定的背景是在我国建国后,受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影响,以及女性的生理弱势群体,只要女性指认男方强迫,就直接可以定罪。直到现在仍采信这一要素。反之,男性指认女性强迫男性意志发生性关系,则是无效的证据。

第二、继续沿用从前的定罪方式不合时宜。因为,随着我国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不仅男尊女卑几近绝迹,而且现在的科学发展,部分男性则成了弱势群体。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因为法律不支持这一行为,所以女性强奸男性至今尚未出现。

由以上法律可见,男教师进入女生宿舍,就有涉嫌强奸罪的可能。反之,就没有。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我国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有着明确的规定。适当的保护是应该的,毕竟罪不至死,适当的曝光惊醒大家遵纪守法是应该的,毕竟有些事需要反面教材,曝光出来让大家知道就可以了,但是过度的曝光会对他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果不是死刑毕竟还要活着,所以要给他人一个活下去的理由,毕竟每一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该处罚的是一定要按规定处罚,知道错了就不处理了只能助长不正之风。像这位女教师的事我觉得曝光的正好,唯一我觉得不应该的就是把他的工作单位曝光的太赤裸了,可以曝光他是干什么的具体的单位地址和名称可以不曝光的,这也是一种人权保障。我觉得像这件事可以处理的快一些,这并不难及时处理及时把处理结果公布。这样既处理了这种不正之风,也能把事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对违法犯罪人员也是种人权保护,也能让违法犯罪人员能重拾信心改邪归正!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这是由强奸罪的定罪要素决定的。即男性违背女性意志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称为强奸。而女性违背男性意志而发生性关系行为则不称为强奸。

第一、强奸罪制定的背景。

强奸罪制定的背景是在我国建国后,受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影响,以及女性的生理弱势群体,只要女性指认男方强迫,就直接可以定罪。直到现在仍采信这一要素。反之,男性指认女性强迫男性意志发生性关系,则是无效的证据。

第二、继续沿用从前的定罪方式不合时宜。因为,随着我国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不仅男尊女卑几近绝迹,而且现在的科学发展,部分男性则成了弱势群体。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因为法律不支持这一行为,所以女性强奸男性至今尚未出现。

由以上法律可见,男教师进入女生宿舍,就有涉嫌强奸罪的可能。反之,就没有。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首先说明:女教师无恙。

我曾在成都武侯区居住过半年,事发地我经常路过,据我所知,那里是比较繁华的地区,周围不仅仅有中学,还有川大的一个校区,在这么繁华的地点,有教师失连,这本身还是很令人吃惊的。毕竟周围监控很多。

关于更多的事情,我建议还是不要过多讨论,因为我们不了解的情况太多,女教师在5天后虽然被找到,但是具体这几天发生了什么,一直也没有人透露,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警方都没有说明。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我国对于违法犯罪人员的人权有着明确的规定。适当的保护是应该的,毕竟罪不至死,适当的曝光惊醒大家遵纪守法是应该的,毕竟有些事需要反面教材,曝光出来让大家知道就可以了,但是过度的曝光会对他人的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如果不是死刑毕竟还要活着,所以要给他人一个活下去的理由,毕竟每一个人的承受能力不同,该处罚的是一定要按规定处罚,知道错了就不处理了只能助长不正之风。像这位女教师的事我觉得曝光的正好,唯一我觉得不应该的就是把他的工作单位曝光的太赤裸了,可以曝光他是干什么的具体的单位地址和名称可以不曝光的,这也是一种人权保障。我觉得像这件事可以处理的快一些,这并不难及时处理及时把处理结果公布。这样既处理了这种不正之风,也能把事件控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对违法犯罪人员也是种人权保护,也能让违法犯罪人员能重拾信心改邪归正!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这是由强奸罪的定罪要素决定的。即男性违背女性意志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称为强奸。而女性违背男性意志而发生性关系行为则不称为强奸。

第一、强奸罪制定的背景。

强奸罪制定的背景是在我国建国后,受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影响,以及女性的生理弱势群体,只要女性指认男方强迫,就直接可以定罪。直到现在仍采信这一要素。反之,男性指认女性强迫男性意志发生性关系,则是无效的证据。

第二、继续沿用从前的定罪方式不合时宜。因为,随着我国男女平等意识的提高,不仅男尊女卑几近绝迹,而且现在的科学发展,部分男性则成了弱势群体。女性强奸男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但因为法律不支持这一行为,所以女性强奸男性至今尚未出现。

由以上法律可见,男教师进入女生宿舍,就有涉嫌强奸罪的可能。反之,就没有。

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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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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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扒门女教师的行为违反的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并且这一行为也是涉嫌违法的,从后续的处理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出,扒门女教师因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被处以2000元罚款。

但是现在,有很多媒体和个人,都在呼吁要求保护女教师,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保护的是什么?题目里已经说清,“被曝光隐私”是重点,所以我们从这里探讨一下关于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女教师扒门视频出现在网络后,事件迅速发酵,因为对她的“人肉”行为,导致女教师罗女士的所有个人信息全部被公布在了网络上,那么,可以想象,在未来,我们每个人的隐私都不是秘密,尽管这些人是自诩正义,但是,他们难道不明白,这些行为是已经违法了吗?

我国《民法总则》中很明确的规定,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而且在2017年正式实施的《网络安全法》中也有相关详细规定,从而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是严格保护的。并且在《侵权责任法》中也有规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中,如果因为泄露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损害,受害方如果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并且在刑法修正案中,法律也规定了非法获取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综上可以看出通过人肉搜索造成个人信息曝光,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行为,我们可以谴责,但是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去曝光、去人肉公民的个人隐私,在这一点上,我们以及“女教师们”的个人信息都应该是被法律保护的,我们都要尊重别人。

大学的时候就是女宿管,经常动不动就来检查这检查那的,烦的要死,然后我们宿舍有个“大屌哥”每次她来就故意只穿一条巨小的三角裤在那边晃来晃去,那之后宿管就都是待在门口不敢进来了,来的次数也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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