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未发生伤害有罪吗(故意持刀伤人罪判刑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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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相信,在绝大多数人眼中,法院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因为法院是一个可以剥夺一个人最重要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地方。

而法院的法官留给大多数人的认知可能也是严厉且无情,一种高高在上的印象。

法院在你的印象里,真的是这样吗?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那法院会如何判决?

记得曾经看过一篇关于优秀检察官的事迹报道(看到这里不要认为这是脑筋急转弯噢!只是因为本人对这篇报道印象深刻而已,检察官如此,法官更会如此而已!),该检察官当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此篇报道中提到该检察官的事迹,内容为:2014年,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杀人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杀人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该检察官因为拍板决定不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雷,并引导侦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真凶王斌,成功纠正一起重大冤错案,受到了最高检的嘉奖。


而检察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不能简单地拍板捕与不捕,既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也要体谅被害人家属的伤痛;不仅要考虑公安机关办案的艰辛,更要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严把审查关口,做到不冤枉无辜不放纵坏人”。

对于老检察官的话语,你是赞同,还是觉得这是高谈阔论,只是一种“官话”呢?

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法律规定吗?如果你熟悉和了解了该规定后,恐怕你就不会怀疑他的话了。

法治社会对执法者和司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办案,简单地讲就是,作为公安机关也无权随便逮捕任何公民,这是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有申请和执行的权利,那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该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要求: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看完逮捕的规定和条件后,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证据要求了吗?所以,对于该检察官敢于拍板作出不批准逮捕,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正如该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那样:在我看来,整个办案过程就是“办证据”过程,无论任何案件,证据就是核心,证据就是法宝。

我相信每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当然也包括法院的法官)都希望自己终身不办一件冤假错案,远离冤假错案。

所以,对于法院及法官来说,法院的判决也是离不开证据的。

证据,对于每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即使杀人者说自己杀了人,即使被害人真的是杀人者所杀害,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官也不会且不能判杀人者有罪。


因为,法律不是说法,不是看法,更不是想法!

对于法官来说亦是如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每一位执法者亦或是司法者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所以,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自己对杀人的行为一口咬定是正当防卫,那么,你如果是法官,你认为应当如何判决呢?

不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刑事案,一刀毙命还是连捅一百四十七刀?这两者区别很大,刀伤在手上还是肚子还是腿,还是后背?区别也很大。如果现场痕迹跟案犯描述不一致,那就是在说谎。

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相信,在绝大多数人眼中,法院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因为法院是一个可以剥夺一个人最重要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地方。

而法院的法官留给大多数人的认知可能也是严厉且无情,一种高高在上的印象。

法院在你的印象里,真的是这样吗?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那法院会如何判决?

记得曾经看过一篇关于优秀检察官的事迹报道(看到这里不要认为这是脑筋急转弯噢!只是因为本人对这篇报道印象深刻而已,检察官如此,法官更会如此而已!),该检察官当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此篇报道中提到该检察官的事迹,内容为:2014年,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杀人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杀人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该检察官因为拍板决定不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雷,并引导侦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真凶王斌,成功纠正一起重大冤错案,受到了最高检的嘉奖。


而检察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不能简单地拍板捕与不捕,既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也要体谅被害人家属的伤痛;不仅要考虑公安机关办案的艰辛,更要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严把审查关口,做到不冤枉无辜不放纵坏人”。

对于老检察官的话语,你是赞同,还是觉得这是高谈阔论,只是一种“官话”呢?

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法律规定吗?如果你熟悉和了解了该规定后,恐怕你就不会怀疑他的话了。

法治社会对执法者和司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办案,简单地讲就是,作为公安机关也无权随便逮捕任何公民,这是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有申请和执行的权利,那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该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要求: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看完逮捕的规定和条件后,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证据要求了吗?所以,对于该检察官敢于拍板作出不批准逮捕,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正如该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那样:在我看来,整个办案过程就是“办证据”过程,无论任何案件,证据就是核心,证据就是法宝。

我相信每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当然也包括法院的法官)都希望自己终身不办一件冤假错案,远离冤假错案。

所以,对于法院及法官来说,法院的判决也是离不开证据的。

证据,对于每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即使杀人者说自己杀了人,即使被害人真的是杀人者所杀害,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官也不会且不能判杀人者有罪。


因为,法律不是说法,不是看法,更不是想法!

对于法官来说亦是如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每一位执法者亦或是司法者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所以,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自己对杀人的行为一口咬定是正当防卫,那么,你如果是法官,你认为应当如何判决呢?

不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刑事案,一刀毙命还是连捅一百四十七刀?这两者区别很大,刀伤在手上还是肚子还是腿,还是后背?区别也很大。如果现场痕迹跟案犯描述不一致,那就是在说谎。

其实我很同情那个行凶者!视频也看了。为什么旁边那个老人没有受伤,只刺那两个老人,肯定是骂急了,兔子急了还咬人呢!现在为老不尊的人太多了,不让座打人的,公交车不停打司机的,闯红灯的,多了去了!要是被骂急了,而且还是多次骂人,走极端!如果警察来了,这俩货不知道会怎么样,警察有什么办法!

霸占别人金钱,别人还搭上条命,谁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谁不知道生命价值远高于六千,霸占别人金钱践踏别人人格,失去对他人尊重诚信,居高临下鄙视他人劳动付出,或许别人全家就等这六千元渡年关。走司法程序要到年后,年关柴米油盐酱醋茶肉钱呢?,就是过了年关就一定能拿到钱。就事论事不对人平心而论。

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相信,在绝大多数人眼中,法院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因为法院是一个可以剥夺一个人最重要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地方。

而法院的法官留给大多数人的认知可能也是严厉且无情,一种高高在上的印象。

法院在你的印象里,真的是这样吗?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那法院会如何判决?

记得曾经看过一篇关于优秀检察官的事迹报道(看到这里不要认为这是脑筋急转弯噢!只是因为本人对这篇报道印象深刻而已,检察官如此,法官更会如此而已!),该检察官当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此篇报道中提到该检察官的事迹,内容为:2014年,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杀人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杀人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该检察官因为拍板决定不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雷,并引导侦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真凶王斌,成功纠正一起重大冤错案,受到了最高检的嘉奖。


而检察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不能简单地拍板捕与不捕,既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也要体谅被害人家属的伤痛;不仅要考虑公安机关办案的艰辛,更要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严把审查关口,做到不冤枉无辜不放纵坏人”。

对于老检察官的话语,你是赞同,还是觉得这是高谈阔论,只是一种“官话”呢?

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法律规定吗?如果你熟悉和了解了该规定后,恐怕你就不会怀疑他的话了。

法治社会对执法者和司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办案,简单地讲就是,作为公安机关也无权随便逮捕任何公民,这是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有申请和执行的权利,那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该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要求: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看完逮捕的规定和条件后,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证据要求了吗?所以,对于该检察官敢于拍板作出不批准逮捕,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正如该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那样:在我看来,整个办案过程就是“办证据”过程,无论任何案件,证据就是核心,证据就是法宝。

我相信每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当然也包括法院的法官)都希望自己终身不办一件冤假错案,远离冤假错案。

所以,对于法院及法官来说,法院的判决也是离不开证据的。

证据,对于每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即使杀人者说自己杀了人,即使被害人真的是杀人者所杀害,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官也不会且不能判杀人者有罪。


因为,法律不是说法,不是看法,更不是想法!

对于法官来说亦是如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每一位执法者亦或是司法者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所以,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自己对杀人的行为一口咬定是正当防卫,那么,你如果是法官,你认为应当如何判决呢?

不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刑事案,一刀毙命还是连捅一百四十七刀?这两者区别很大,刀伤在手上还是肚子还是腿,还是后背?区别也很大。如果现场痕迹跟案犯描述不一致,那就是在说谎。

其实我很同情那个行凶者!视频也看了。为什么旁边那个老人没有受伤,只刺那两个老人,肯定是骂急了,兔子急了还咬人呢!现在为老不尊的人太多了,不让座打人的,公交车不停打司机的,闯红灯的,多了去了!要是被骂急了,而且还是多次骂人,走极端!如果警察来了,这俩货不知道会怎么样,警察有什么办法!

霸占别人金钱,别人还搭上条命,谁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谁不知道生命价值远高于六千,霸占别人金钱践踏别人人格,失去对他人尊重诚信,居高临下鄙视他人劳动付出,或许别人全家就等这六千元渡年关。走司法程序要到年后,年关柴米油盐酱醋茶肉钱呢?,就是过了年关就一定能拿到钱。就事论事不对人平心而论。

不合理,这个故事我仔细看过!试分析如下:

1、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的思维呆板,主要表现为:法官认为“石某持刀去别人家带别人老婆私奔”不算“不法侵害”,基于这个判断,所以本案在法官眼里不属于“正当防卫”就不足为奇了!

2、为什么说“石某持刀去别人家带张茂志老婆私奔”是“不法侵害”行为?诚然“老婆”不是“老公”的私人财产,但是“老婆”是家庭成员之一,老公和老婆的夫妻关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更何况本案中其妻子是反对和石某一起私奔的。

3、在本案中有人用张茂志的小孩的证词来旁证其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是经不住推敲的,试问一个11岁的小孩如何能够明白成人世界的龌龊和是非,他只能将他看到的片段说出来(不具有案件整体的参考意义),只有当事人他的父亲张茂志才明白真正的“不法侵害”其实早已发生,所以他早早做好了准备——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他的只能是猎枪!国如是,人亦如此!

综上所述:张茂志是正当防卫!


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相信,在绝大多数人眼中,法院拥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

因为法院是一个可以剥夺一个人最重要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的地方。

而法院的法官留给大多数人的认知可能也是严厉且无情,一种高高在上的印象。

法院在你的印象里,真的是这样吗?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一口咬定自己是正当防卫,那法院会如何判决?

记得曾经看过一篇关于优秀检察官的事迹报道(看到这里不要认为这是脑筋急转弯噢!只是因为本人对这篇报道印象深刻而已,检察官如此,法官更会如此而已!),该检察官当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全国模范检察官”。此篇报道中提到该检察官的事迹,内容为:2014年,公安机关在办理一起杀人案中,对犯罪嫌疑人以涉嫌杀人罪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时,该检察官因为拍板决定不批准逮捕故意杀人案犯罪嫌疑人王某雷,并引导侦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真凶王斌,成功纠正一起重大冤错案,受到了最高检的嘉奖。


而检察官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说了一段非常经典的话。“不能简单地拍板捕与不捕,既要坚持证据裁判规则,也要体谅被害人家属的伤痛;不仅要考虑公安机关办案的艰辛,更要认真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严把审查关口,做到不冤枉无辜不放纵坏人”。

对于老检察官的话语,你是赞同,还是觉得这是高谈阔论,只是一种“官话”呢?

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法律规定吗?如果你熟悉和了解了该规定后,恐怕你就不会怀疑他的话了。

法治社会对执法者和司法者提出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办案,简单地讲就是,作为公安机关也无权随便逮捕任何公民,这是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的,公安机关只有申请和执行的权利,那么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该规定的核心内容,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逮捕的量刑条件、罪责条件或称之为法律条件;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而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证据的要求: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查明发生的事实必须是构成犯罪的事实,而不能是其他事实,同时犯罪事实的存在已有一定证据加以证明;二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是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看完逮捕的规定和条件后,你知道,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的证据要求了吗?所以,对于该检察官敢于拍板作出不批准逮捕,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正如该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的那样:在我看来,整个办案过程就是“办证据”过程,无论任何案件,证据就是核心,证据就是法宝。

我相信每一名法律职业工作者(当然也包括法院的法官)都希望自己终身不办一件冤假错案,远离冤假错案。

所以,对于法院及法官来说,法院的判决也是离不开证据的。

证据,对于每一名司法工作人员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即使杀人者说自己杀了人,即使被害人真的是杀人者所杀害,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法官也不会且不能判杀人者有罪。


因为,法律不是说法,不是看法,更不是想法!

对于法官来说亦是如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每一位执法者亦或是司法者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所以,如果没有任何证据,杀人者自己对杀人的行为一口咬定是正当防卫,那么,你如果是法官,你认为应当如何判决呢?

不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刑事案,一刀毙命还是连捅一百四十七刀?这两者区别很大,刀伤在手上还是肚子还是腿,还是后背?区别也很大。如果现场痕迹跟案犯描述不一致,那就是在说谎。

其实我很同情那个行凶者!视频也看了。为什么旁边那个老人没有受伤,只刺那两个老人,肯定是骂急了,兔子急了还咬人呢!现在为老不尊的人太多了,不让座打人的,公交车不停打司机的,闯红灯的,多了去了!要是被骂急了,而且还是多次骂人,走极端!如果警察来了,这俩货不知道会怎么样,警察有什么办法!

霸占别人金钱,别人还搭上条命,谁不珍惜自己的生命,谁不知道生命价值远高于六千,霸占别人金钱践踏别人人格,失去对他人尊重诚信,居高临下鄙视他人劳动付出,或许别人全家就等这六千元渡年关。走司法程序要到年后,年关柴米油盐酱醋茶肉钱呢?,就是过了年关就一定能拿到钱。就事论事不对人平心而论。

不合理,这个故事我仔细看过!试分析如下:

1、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定义,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本案的判决中,法官的思维呆板,主要表现为:法官认为“石某持刀去别人家带别人老婆私奔”不算“不法侵害”,基于这个判断,所以本案在法官眼里不属于“正当防卫”就不足为奇了!

2、为什么说“石某持刀去别人家带张茂志老婆私奔”是“不法侵害”行为?诚然“老婆”不是“老公”的私人财产,但是“老婆”是家庭成员之一,老公和老婆的夫妻关系是受《婚姻法》保护的,更何况本案中其妻子是反对和石某一起私奔的。

3、在本案中有人用张茂志的小孩的证词来旁证其不是“正当防卫”的行为是经不住推敲的,试问一个11岁的小孩如何能够明白成人世界的龌龊和是非,他只能将他看到的片段说出来(不具有案件整体的参考意义),只有当事人他的父亲张茂志才明白真正的“不法侵害”其实早已发生,所以他早早做好了准备——朋友来了有好酒,若是那豺狼来了迎接他的只能是猎枪!国如是,人亦如此!

综上所述:张茂志是正当防卫!


应该同罪买凶杀人的是有意杀人被购买的也是有意杀人一般都是有因果关系的容易出现都是为了利益

这应该是佛教传入中国以后,因果轮回之意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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