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惩戒权要适度,这谁都懂得的道理。但这句话说了跟没说一样。
问题的关键是“适度”这个度以谁的为标准:一是教师的度——以有没有明显教育效果为度,二是学校的度——以家长、学生反对不反对或反感不反感为度,三是家长的度——以会不会丢家长或孩子颜面为度,三是学生的度——以自己能不能接受为度。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屁股决定脑袋,各有各的立场,各有各的尺度。最要命的是,各自也不知道自己的尺度是不是就是适度,但觉得要以自己的尺度为准。
有时候有些事情是规定不清楚,无法完全量化的。道德与法制,情感与理智,本来就没有非常清晰的界限,更何况感情的亲疏远近也会影响自己的判断和决定。
现实中人们看惩戒权是否适度,往往还从事情引发的结果或后果来界定的。有孩子因为老师的一句批评、一个举动就寻死觅活,例如因为作业没做完受批评就喝农药,因为教室玩手机被收缴就要跳楼,结果孩子没了,老师就遭殃了。在这样的案例中,老师滥用惩戒权了吗?惩戒过度了吗?没有啊,但家长不会理睬:没有过度,好端端的孩子怎么会这样呢?这一次没过度,一定是平时过度了!如此“莫须有”,让老师百口莫辩。
所以,教师惩戒权如何实现适度,不是教育者的惩戒方式和力度单方面能决定的,还要取决于受教育者的接受度,家庭的接纳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度。
明确教师有教育惩戒权,重在为教育学生提供政策支持,营造刚性管理氛围,从而让教师敢抓敢管,让家长减少干涉,让学生知戒知止。对于老师而言,并没有因此获得所谓的尚方宝剑,大开杀戒。这不可能也不必要。对于家长而言,不要老盯着教师是否惩戒过度,相信老师和你一样希望孩子表现好,要配合学校、教师对孩子严格要求。唯有如此,家校合作,才能教育好孩子。对于孩子而言,提供必要的保护是必须的,犯错时给予惩戒也是应当的:老师有惩戒权,自己还是老实点。这才是赋予教师惩戒权应有之意。
教育之中有杆秤,那秤砣就是学生,秤杆子挑江山,老师就是定盘的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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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令人伤心为准。有孩子敏感,批评就会产生创伤,有孩子厚道,即使打得皮开肉绽依然喜滋滋。需要因人而异,不让他伤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