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警察机构由警察总局下属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组成,而之前是没有警察总局的。
2001年为了更好的调动警力资源而建立澳门警察总局,局长也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政府任命。
警察总局的成立是为了更好管理调动警力资源,避免各自为政的局面。
自澳门回归以来,澳门的警察系统基本上是由葡治澳门时期延续过来的,只不过在名称跟部分制度上做了改革。
治安警察局
治安警察是负责治安巡逻,命令属下警务机构执行任务; 有效调配属下警务机构在行动上的资源; 集中处理及统筹其属下警务机构的一切刑事调查工作; 搜集、分析、处理及发布为履行职责所需的一切重要资讯; 监督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计划、指令和任务; 审查及协调其属下警务机构执行行动的能力。 警察总局亦负责筹划、协调和监控民防体系的工作,以及向安全委员会提供技术、行政及后勤支援。
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主要负责预防犯罪行为,监视与稽查公共场所与设施,以及一切涉嫌有助于犯罪的地点; 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犯罪调查; 协助法官或检察官,并按照他们的请求进行侦查工作,承担司法行政辅助机构的职责。
换句话可以理解为,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是平级,他们之间相互行动很不方便,现在可以直接向上级警察总局申请,由警察总局下达合作行动命令。
这之前两局由澳门保安司管理,但澳门保安司的管辖过于广如海关等事物。
现在成立的警察总局,本质上加快了行政专属效率。
至于交通问题,一般交通非执法事物由交通事物局处理,如道路损坏,伤亡统计,安全预警等。
交通事故执法则由治安警察局交通厅管理,这和大陆不相同,属于一法专治。
大陆交通警察和治安警察属于两个系统,而澳门治安警察既可以处理交通事故,也同样有权查获拘捕犯罪人员。
其他如海关,法院属于另外一个系统,总体来说现在的澳门警察已经在慢慢的脱离葡治制度而完全的国产化。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警察局,简称司警,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保安司辖下的刑事警察部门,负责侦查以及打击犯罪行为。
澳门有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司警是专责预防和调查犯罪,协助司法当局的刑事警察。治安警的主要职能包括:维持公共秩序及安宁;预防、侦查及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及私人财产,管制非法移民,负责出入境工作以及管制及监察车辆与行人之通行。
澳门地区的警衔虽然与香港地区的警衔不同,但由于同样采用了海洋系警衔,因此比较接近。澳门地区的警衔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葡萄牙警衔的经验,但形成了自己的风格。澳门地区警察的警衔分为:警务总长、副警务总长、警司、副警司、警长、副警长、高级警员、警员、准警官、学员等等。由此可见,澳门地区警察的警衔比较特别,出现了正副之分。香港警察队伍的总数拥有36000多人,属于一个完整的体系。澳门警察队伍,则是分成了两个体系。
澳门地区拥有两个警察局,分别是治安警察局和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总计有3000多人,类似于标准的警察局。至于司法警察局,则类似于内陆的检察机关。从这一点来看,澳门与香港的司法体系存在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