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死者家庭的不幸表示同情,毕竟死者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妻子没有工作,作为家庭顶梁柱的一家之主突然离去,让这个家的未来蒙上了阴影。
不过同情归同情,理性归理性,对于判决结果,笔者持有不同意见。
1、虽然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负有全责,但这仅是一起小刮蹭,对双方车辆都没有造成什么大的损害,只是留下一点刮痕而已,更不用说对人造成什么影响了。
2、事发后,双方有过沟通,交警来了之后认定违规变道的女司机李某负全责,在交警处理过程中,对方还在路边抽了烟,看到死者流虚汗,对方车上人员以为他是低血糖,还找来一块糖给其补充糖分。既无争吵,又无肢体接触,怎么能说女司机有过错呢?退一步讲,即便双方有争执,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女司机不是医生,不可能预见到死者有冠心病、心肌梗死的病史,所以不能苛求她不准嚷嚷,毕竟对于正常人来说,吵架是不会致人死亡的!
3、既然判决书认定对方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女司机又是全责,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女司机的刑事责任,但是公安部门已经明确表示该案不属于刑事案件,不符合立案的条件,这也反过来说明对方的死与交通事故没有关系。
4、由于死者家属不同意尸检,所以目前对于死亡原因也只能根据既往病史进行分析,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说,死者家属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5、前一段时间,哈尔滨的出租车司机与摩托车司机发生争吵,摩托车司机因情绪激动而不幸离去,出租车司机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被刑事拘留,后来在社会的呼吁下而无罪释放,两案是同样的道理。
目前,女司机李某已经提起上诉,还是希望能把案件回归到法律本身来,该是什么样的结果,就是什么样的结果。
法海一粟认为,鉴于在民警处理事故的过程中,有冠心病、心肌梗塞病史的被剐蹭一方车主猝死的事实,被告一方对于对方车主猝死的死亡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1、根据题目描述的内容来看,两车剐蹭并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的损害后果。这说明,本次事故,只是一般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本身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2、死者死亡的时间在在民警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之中,死亡的原因是因病猝死。因此,法海一粟认为,这个事实本身可以说明,死者死亡的结果与交通事故本身没有因果关系。就是说,死者死亡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而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
3、本案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判决被告对原告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就本案而言,虽然死者的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本身并无关系,但是,毕竟死亡事实发生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因此,死者死亡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存在因果关系。鉴于双方对于死亡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但是,判决被告分担部分原告的部分损失,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