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话题引热议,如何规避老赖趁机逃债?
先从温州的一个例子谈起。
最近温州蔡某的破产案引起了热议。大家普遍对这个案子很好奇。欠了二百多万,一夜之间几乎债务清零了,只偿还3.2万即可了解,有这么简单吗?
研究一下案情不难看出,债务人蔡某并非“老赖”,而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持有公司1%股权,对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家庭每月总收入约8000元,还患有花费巨大的慢性病(例如肾病),孩子上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没有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法院征得债权人同意后,蔡某承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元在18个月内完成清偿,且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原有债务。
鉴于这种情况,用破产程序处理蔡某的债务,基本上是合适的。理由有两个:
1、之所以二百多万以3.2万了结,而且众债主一致同意以这样的比例一次了结,其实是在事实清楚前提下的一种妥协。债务人身背巨债,并且自身有若干种非常严重的慢性病,入不敷出,可以预期他将来有能力全部还清债务的可能不大。与其毫无希望地挂着,倒不如一次性了结账目。
2、众债主之所以同意这样处理,还有一个重要前置因素,就是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和收入支出情况已经查清,双方签署了权利义务明确的诚信声明,如果债务人有不诚信行为,转移财产,逃避法定义务,将会受到严厉惩罚。另外,双方还约定,未来六年债务人年收入达到十二万,需要拿出一部分来偿还债务,并不是简单地一笔勾销了事。
虽然蔡某名下的巨额债务用这种方式一次性解决,但是不等于今后老赖多债务都可以用这个方法处理。有好多老赖奔走相告,老赖的春天来了,欠下的债可以不用还了!其实这完全是老赖们一厢情愿的幻想,从根本上说是老赖们对于破产制度的无知。目前全国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老赖有1550万之众,除了少数的确无能力履行判决裁定的意外,多数是有一定能力,至少能部分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例如青岛即墨一个著名的老赖武鑫(原籍沂水龙家圈社区营盘村,案发时在即墨海博家居打工,月收入6000多元)就在暗暗窃喜。她是2016年秋天交通肇事致新入学大学生父母一死一残,案发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玩失踪。她是幻想着有朝一日,自己的一百五十万巨债可以在一夜之间通过一纸破产裁定清零。对于这种老赖,实际上她的每月收入不菲年轻力壮,还有不少存款被转移,并且长期玩失踪被法院追逃,根本不可能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她的路只有两条,一条是履行判决,另一条是接受拒执罪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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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作为立法部门,应当在《破产法》草拟和讨论的时候,考虑的更完善一些。我国司法制度虽然有了巨大进步,但终归还是初级阶段,由于长期以来对于不诚信的老赖打击不力,使得一张张法院判决成为法律白条。《破产法》的出台,应当把不诚信行为、逃废债务行为、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叫那些老赖不敢赖、不想赖、不能赖。
第二破产程序要确保公平诚信、利国利民,有两个关键。一个是对于破产前公民财产的来源去向,应当全程可查可控,另一个对于破产后公民的收入情况应当全程透明,这样的话在制度上应当有所创新。监管措施的升级完善,使得那些试图通过破产程序制度漏洞逃废债务的人,枉费心机
以上回答供参考。
老赖的地位从法律环节要严谨,区分有钱不还和有意愿但无力无力偿还。个人破产也不是说随便是个人都可以通过认证的,各个法律环节如果没有内应的话是很难糊弄过关的,那些早已有个人破产法的国家也没看到所有欠债人都可以得到破产保护,就连美国那个拖欠购房贷款还不上的市长都被法庭宣判搬出住宅并继续偿还房产税的欠款,足以看出个人破产保护的资格不比国足进世界杯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