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检方,让他面对15个人的围殴,看他如何应对,如何做到自己不被对方打死的情况下还能做到正当防卫,检方或许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
要验证是不是正当防卫,其实非常简单,找15个人围殴他一顿就知道了,让他在围殴的过程中去寻找帮助,让他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看他怎么做到伤害别人的同时又能保证自己不被打死。
这种情况不单单属于正当防卫,还属于紧急自卫权的范畴,检方居然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法律普及率是不是太低,连检方都不知道。
紧急自卫权,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体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紧急自卫权”的肯定,是为了阻却违法,抵御暴力,因此在面对遭受不法侵害却又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危急境遇时,公民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15个人已经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能喊到15个人,社会上肯定认识不少人,甚至刑满释放人员,检方又知道什么,他有可能觉得未成年不可能干这些事情,有什么事情告诉老师,告诉家长,只能说特别无知,如果告诉老师,告诉家长有用就不会发生校园霸凌事件了。
让我想起了香港秀茂坪童党烧尸案,1997年5月14日晚上,当时年仅16岁的少年陆志伟,被一群为数14人的童党带到秀茂坪邨某座第1508室(陈木清居所)内,以不人道方式对待,并向他持续虐打;事主在经过多小时的虐打後,当场死亡。童党在知道弄出人命後,恐怕事件会被揭发,在惊惶失措的情况下便把死者的屍体拖往已划为重建工地的第32座的垃圾房烧毁,毁灭证据。
跟这个案件是不是非常相似,一个是14人,因为不敢反抗结果被混混打死,一个是15人,敢反抗刺伤了三人,结果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童党指的是黑社会少年,性格叛逆,反感管教,无心学习,反抗学校教育,崇尚权利,暴力。
建议查一查这十五个人和受伤人家长什么背景,可以让检察机关抗诉。15个打一个不用说什么还手,吓都吓死了,一人一拳估计都得重伤。反抗没毛病这一定是长期欺压霸凌的后果,支持法院正当防卫的判决。
您好。
检方,让他面对15个人的围殴,看他如何应对,如何做到自己不被对方打死的情况下还能做到正当防卫,检方或许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
要验证是不是正当防卫,其实非常简单,找15个人围殴他一顿就知道了,让他在围殴的过程中去寻找帮助,让他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看他怎么做到伤害别人的同时又能保证自己不被打死。
这种情况不单单属于正当防卫,还属于紧急自卫权的范畴,检方居然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法律普及率是不是太低,连检方都不知道。
紧急自卫权,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体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紧急自卫权”的肯定,是为了阻却违法,抵御暴力,因此在面对遭受不法侵害却又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危急境遇时,公民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15个人已经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能喊到15个人,社会上肯定认识不少人,甚至刑满释放人员,检方又知道什么,他有可能觉得未成年不可能干这些事情,有什么事情告诉老师,告诉家长,只能说特别无知,如果告诉老师,告诉家长有用就不会发生校园霸凌事件了。
让我想起了香港秀茂坪童党烧尸案,1997年5月14日晚上,当时年仅16岁的少年陆志伟,被一群为数14人的童党带到秀茂坪邨某座第1508室(陈木清居所)内,以不人道方式对待,并向他持续虐打;事主在经过多小时的虐打後,当场死亡。童党在知道弄出人命後,恐怕事件会被揭发,在惊惶失措的情况下便把死者的屍体拖往已划为重建工地的第32座的垃圾房烧毁,毁灭证据。
跟这个案件是不是非常相似,一个是14人,因为不敢反抗结果被混混打死,一个是15人,敢反抗刺伤了三人,结果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童党指的是黑社会少年,性格叛逆,反感管教,无心学习,反抗学校教育,崇尚权利,暴力。
建议查一查这十五个人和受伤人家长什么背景,可以让检察机关抗诉。15个打一个不用说什么还手,吓都吓死了,一人一拳估计都得重伤。反抗没毛病这一定是长期欺压霸凌的后果,支持法院正当防卫的判决。
您好。
检方,让他面对15个人的围殴,看他如何应对,如何做到自己不被对方打死的情况下还能做到正当防卫,检方或许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
要验证是不是正当防卫,其实非常简单,找15个人围殴他一顿就知道了,让他在围殴的过程中去寻找帮助,让他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时候,看他怎么做到伤害别人的同时又能保证自己不被打死。
这种情况不单单属于正当防卫,还属于紧急自卫权的范畴,检方居然只知道正当防卫,不知道紧急自卫权,法律普及率是不是太低,连检方都不知道。
紧急自卫权,这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填补了现行法律的空白,夯实了“正当防卫”免责的理论基础。这一点,在我国的刑法中也有体现,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民法典》对“紧急自卫权”的肯定,是为了阻却违法,抵御暴力,因此在面对遭受不法侵害却又无法及时得到国家有关机关保护的危急境遇时,公民可以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避免更大损失的发生。
15个人已经属于严重暴力犯罪,能喊到15个人,社会上肯定认识不少人,甚至刑满释放人员,检方又知道什么,他有可能觉得未成年不可能干这些事情,有什么事情告诉老师,告诉家长,只能说特别无知,如果告诉老师,告诉家长有用就不会发生校园霸凌事件了。
让我想起了香港秀茂坪童党烧尸案,1997年5月14日晚上,当时年仅16岁的少年陆志伟,被一群为数14人的童党带到秀茂坪邨某座第1508室(陈木清居所)内,以不人道方式对待,并向他持续虐打;事主在经过多小时的虐打後,当场死亡。童党在知道弄出人命後,恐怕事件会被揭发,在惊惶失措的情况下便把死者的屍体拖往已划为重建工地的第32座的垃圾房烧毁,毁灭证据。
跟这个案件是不是非常相似,一个是14人,因为不敢反抗结果被混混打死,一个是15人,敢反抗刺伤了三人,结果有可能是故意伤害,童党指的是黑社会少年,性格叛逆,反感管教,无心学习,反抗学校教育,崇尚权利,暴力。
呼伦大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