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的描述是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给人的感觉好像律师真的能把一个有罪的人说成无罪。但是,我想据此纠正大家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当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律师不是魔法师,律师不可能把黑说成白,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的唯一原因就是以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并不充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其当然是无罪的。
提问者想表达应该是这个人本身有罪,但是经过律师积极辩护,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这是否是正义的。依据上述的分析,我想表达的是一个人有罪无罪,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经过对证据严格的质证,对案件事实充分的剖析,最终由法庭来决定此人是否有罪。如果法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认定、审查证据的方法,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定确实无法给此人定罪,那么此人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这个结果当然也是正义的。
整个刑事追诉过程并不追求发现绝对的真相,否则就不会规定那么多对侦查行为的限制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很多的诉讼权利。如果刑事追诉过分强调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结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严打时期的从快、从严就是一个例子,杀了很多我们认为罪大恶极的人,但是他们真的犯罪了么?亦或者是他们真的罪该致死么?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有罪或者无罪作为衡量刑事审判是否是正义的标准,有些时候经过正当、合法程序获得的无罪结果才更说明这个国家法制的进步。
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这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提出的错误议题!
请记住,未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任何人都不是罪犯。
律师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的庭审中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辩护意见只有被法庭采纳,才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意义。
据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不能以是否正义予以衡量!只能说,律师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是在追求社会正义!
这个问题的描述是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给人的感觉好像律师真的能把一个有罪的人说成无罪。但是,我想据此纠正大家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当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律师不是魔法师,律师不可能把黑说成白,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的唯一原因就是以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并不充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其当然是无罪的。
提问者想表达应该是这个人本身有罪,但是经过律师积极辩护,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这是否是正义的。依据上述的分析,我想表达的是一个人有罪无罪,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经过对证据严格的质证,对案件事实充分的剖析,最终由法庭来决定此人是否有罪。如果法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认定、审查证据的方法,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定确实无法给此人定罪,那么此人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这个结果当然也是正义的。
整个刑事追诉过程并不追求发现绝对的真相,否则就不会规定那么多对侦查行为的限制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很多的诉讼权利。如果刑事追诉过分强调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结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严打时期的从快、从严就是一个例子,杀了很多我们认为罪大恶极的人,但是他们真的犯罪了么?亦或者是他们真的罪该致死么?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有罪或者无罪作为衡量刑事审判是否是正义的标准,有些时候经过正当、合法程序获得的无罪结果才更说明这个国家法制的进步。
这个命题是错误的!这是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提出的错误议题!
请记住,未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任何人都不是罪犯。
律师是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前的庭审中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而进行辩护,辩护意见只有被法庭采纳,才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意义。
据此,律师依法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不能以是否正义予以衡量!只能说,律师依法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辩护行为是在追求社会正义!
这个问题的描述是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脱罪,给人的感觉好像律师真的能把一个有罪的人说成无罪。但是,我想据此纠正大家的一个观点,那就是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当然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但是,律师不是魔法师,律师不可能把黑说成白,犯罪嫌疑人最终无罪的唯一原因就是以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现有证据并不充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并不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因此其当然是无罪的。
提问者想表达应该是这个人本身有罪,但是经过律师积极辩护,最终没有被判决有罪,这是否是正义的。依据上述的分析,我想表达的是一个人有罪无罪,并不是我们想当然的结果,而是必须经过严格合法的程序,经过对证据严格的质证,对案件事实充分的剖析,最终由法庭来决定此人是否有罪。如果法庭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认定、审查证据的方法,结合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定确实无法给此人定罪,那么此人法律上就是无罪的,这个结果当然也是正义的。
整个刑事追诉过程并不追求发现绝对的真相,否则就不会规定那么多对侦查行为的限制以及赋予犯罪嫌疑人很多的诉讼权利。如果刑事追诉过分强调发现事实真相的目的,结果反而可能会适得其反。严打时期的从快、从严就是一个例子,杀了很多我们认为罪大恶极的人,但是他们真的犯罪了么?亦或者是他们真的罪该致死么?所以我们千万不要以有罪或者无罪作为衡量刑事审判是否是正义的标准,有些时候经过正当、合法程序获得的无罪结果才更说明这个国家法制的进步。
这个容易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用实践来检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