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有错,而且是“大错特错”!最典型的要数我们隔海相望的邻国菲律宾了。在这个奇葩的国家,不仅女性不允许离婚,而且女性还不能拒绝妊娠,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无独有偶,我们的另一个邻居韩国近来也不安生,由于女性抵制生育,遭到男性的强烈抗议,他们呼吁“既然不愿意生育,那就和男人一样,平等享有服兵役权,去当兵吧”。
在我国女人婚后自愿不生育却是合法的,并且作为人身权益受到相关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计生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在任何一个以“诚信”为道德准则的国度,女性的生育权都应该和男性平等,而不应该是任性自愿。笔者的意思非常明显,女性自愿不生育必须在婚前“特别约定”,否则婚后擅自提出这种“不合理”要求,同样也是对伴侣的侵权;所以,笔者呼吁我们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也应该进行进一步修订,契约精神应该是体现在生活中的平等和公平!
如果每个女人都可以婚后“自愿不生育”,那就是人类的灾难了,距离人类灭亡还有多远呢?“薪火相继”繁衍后代是男人与女人共同的责任,一旦涉及到了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女性所谓的“自愿不生育”权利屁都不是。看看我们的北邻俄罗斯就啥都明白了,其《婚姻法》明文规定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4岁”,为什么呢?还不是地广人稀、人口锐减的现实需要嘛!
以上就是笔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个人看法,希望得到您的赞同!对此,你怎么看呢?我是@自在人生wub,分享教育与生活常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
鸡能不能下蛋!羊能不能下羔!得告诉买家!看看买家的意愿!是为了养鸡生蛋,养羊生羔!或者买家是为了吃肉,只要不是故意欺骗就好!
肯定有错,而且是“大错特错”!最典型的要数我们隔海相望的邻国菲律宾了。在这个奇葩的国家,不仅女性不允许离婚,而且女性还不能拒绝妊娠,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无独有偶,我们的另一个邻居韩国近来也不安生,由于女性抵制生育,遭到男性的强烈抗议,他们呼吁“既然不愿意生育,那就和男人一样,平等享有服兵役权,去当兵吧”。
在我国女人婚后自愿不生育却是合法的,并且作为人身权益受到相关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计生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在任何一个以“诚信”为道德准则的国度,女性的生育权都应该和男性平等,而不应该是任性自愿。笔者的意思非常明显,女性自愿不生育必须在婚前“特别约定”,否则婚后擅自提出这种“不合理”要求,同样也是对伴侣的侵权;所以,笔者呼吁我们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也应该进行进一步修订,契约精神应该是体现在生活中的平等和公平!
如果每个女人都可以婚后“自愿不生育”,那就是人类的灾难了,距离人类灭亡还有多远呢?“薪火相继”繁衍后代是男人与女人共同的责任,一旦涉及到了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女性所谓的“自愿不生育”权利屁都不是。看看我们的北邻俄罗斯就啥都明白了,其《婚姻法》明文规定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4岁”,为什么呢?还不是地广人稀、人口锐减的现实需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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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女人婚后自愿不生育却是合法的,并且作为人身权益受到相关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计生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在任何一个以“诚信”为道德准则的国度,女性的生育权都应该和男性平等,而不应该是任性自愿。笔者的意思非常明显,女性自愿不生育必须在婚前“特别约定”,否则婚后擅自提出这种“不合理”要求,同样也是对伴侣的侵权;所以,笔者呼吁我们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也应该进行进一步修订,契约精神应该是体现在生活中的平等和公平!
如果每个女人都可以婚后“自愿不生育”,那就是人类的灾难了,距离人类灭亡还有多远呢?“薪火相继”繁衍后代是男人与女人共同的责任,一旦涉及到了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女性所谓的“自愿不生育”权利屁都不是。看看我们的北邻俄罗斯就啥都明白了,其《婚姻法》明文规定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4岁”,为什么呢?还不是地广人稀、人口锐减的现实需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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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二人选择了“丁克一族”,与他人何干,再说国家又没有强制规定,结婚的男女必须生孩子,生不生育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许多男女没有生育功能,以及五保户照样渡过一生。
不过,要当“丁克族”,应当婚前给对方谈清楚,对方同意了“丁克”再结婚,不要收到男方的丰厚彩礼,结婚后又提出“丁克”,这就坑害了对方。
结婚后必须生育孩子,不生育孩子肯定是错误的,因为在人们的认知中,都清楚结婚是为了传宗接代,都希望自己儿孙满堂,子孙繁衍,没有谁愿意断子绝孙。
肯定有错,而且是“大错特错”!最典型的要数我们隔海相望的邻国菲律宾了。在这个奇葩的国家,不仅女性不允许离婚,而且女性还不能拒绝妊娠,否则就是违法犯罪;无独有偶,我们的另一个邻居韩国近来也不安生,由于女性抵制生育,遭到男性的强烈抗议,他们呼吁“既然不愿意生育,那就和男人一样,平等享有服兵役权,去当兵吧”。
在我国女人婚后自愿不生育却是合法的,并且作为人身权益受到相关法律保护。《民法典》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计生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在任何一个以“诚信”为道德准则的国度,女性的生育权都应该和男性平等,而不应该是任性自愿。笔者的意思非常明显,女性自愿不生育必须在婚前“特别约定”,否则婚后擅自提出这种“不合理”要求,同样也是对伴侣的侵权;所以,笔者呼吁我们的《民法典》在这个方面也应该进行进一步修订,契约精神应该是体现在生活中的平等和公平!
如果每个女人都可以婚后“自愿不生育”,那就是人类的灾难了,距离人类灭亡还有多远呢?“薪火相继”繁衍后代是男人与女人共同的责任,一旦涉及到了危及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问题,女性所谓的“自愿不生育”权利屁都不是。看看我们的北邻俄罗斯就啥都明白了,其《婚姻法》明文规定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4岁”,为什么呢?还不是地广人稀、人口锐减的现实需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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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错!
现在来说,主要考虑谁来带,就看我吧,现在大的上一年级了,准备要二胎。但是,夫妻两个都得上班,朝九晚五,孩子上学时间冲突,放学又早,老人又不习惯城市生活(我是从农村来的),没有他们的生活圈,接送孩子上下学都麻烦!再一个,经济压力确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