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丈夫毒打了17年(警方通报安徽一女子被家暴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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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润金沙简要作答!

妻子正被强奸,作为丈夫、男人,你若还不正当防卫,你还是“人"吗?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正当防卫,而且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根本不存在“不小心"的问题,可以直接将其“灭了"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简单粗暴的说,若你依法有支枪,可直接对其爆头!这种人,相对被害人来说,死不足惜!

看到有的条友回答,说正当防卫只能是被害人才有权行使,其他人不能正当防卫。放在这个问题中,也就是只能是被强奸的妇女才能正当防卫,而被强奸妇女的丈夫只能在旁边劝。这不只是对法律的误解,而纯粹是不懂法,要不便是居心不良!你让妇女丈夫在旁边劝说,还不如说只能在旁边观看!纯属胡说八道!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正当防卫的权利,并未规定只限于被害人。制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任何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均有权正当防卫,只是你行使正当防卫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和不能过当而已。而且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限度要求,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要求的,就是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如果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比如违法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这叫防卫不适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的丈夫发现妻子被强奸,犯罪嫌疑人刚结束强奸尚未离开现场,丈夫将犯罪嫌疑人杀死的这个案件,就属此种情形。只是这个时候,作为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也有重大过错,减轻了对被强奸妇女丈夫的处罚,被强奸妇女的丈夫因杀人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罢了!

以上简要回答,欢迎点评!法润金沙严肃、理性分析解答法律问题,欢迎关注交流!

如题,

算正当防卫?不行吧,乌克兰一男子,见自已的妻子正被人强奸,便用小刀做工具,没收了对方的作案工具,后被判刑7年,被没收了作案工具的人,被判刑5年,

回过头来看,这位丈夫虽未没收对方的作案工具,却没收了对方的生命,这还了得!不判个死刑,也得判个死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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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要求的,就是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如果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比如违法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这叫防卫不适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的丈夫发现妻子被强奸,犯罪嫌疑人刚结束强奸尚未离开现场,丈夫将犯罪嫌疑人杀死的这个案件,就属此种情形。只是这个时候,作为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也有重大过错,减轻了对被强奸妇女丈夫的处罚,被强奸妇女的丈夫因杀人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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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走到尽头,

先走的那个人,比留下的人更幸运。

面对配偶的离开:

有些人,很快就会忘记,另结新欢!

有些人,一辈子也忘不了,苦苦煎熬!

只能说,如果死的人是我,我会希望老公尽快把我忘了,再找一个人陪他。

原因很简单,舍不得看到他难受、孤独。

活着的时候忠诚就好,死了,他开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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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如果死的人是我,我会希望老公尽快把我忘了,再找一个人陪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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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的再次提问。

回答这个问题,愚以为应从如下几种谈起:

一、如果自己是未婚,既黏,想必亦是爱我者,而黏者又是自己的所爱,那便是一桩恩爱的好婚姻。应乐而为之。若果黏者非自己所爱,也应先礼后兵,切不可太伤人家,爱情本无错,它是每个未婚者的神圣的权利,咱不爱人家自另当别论。应本着尊重对方为原则,以解释疏导及刻意疏远为方法。如若不能奏效,只好果断拒绝来往,快刀斩乱麻。或许可行的。

二、若自己已婚,遇到爱自己的黏女子,既不可逢场作戏般的偷情,更不可深陷而迷途。应予谢绝、拒绝。否则,一念之差,便妻离子散,令亲痛仇快!要捶捶头、摸摸心是否对得起家中妻子?她才是自己应该的所爱。从我们作为丈夫的第一天起就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一种责任和义务,呵护妻子快乐幸福而不受伤害。

无论哪种情况,一时犯错在所难免,情有可原;若不理智,一而再,再而三,将覆水难收,一失足成千古恨矣!

各路朋友们,您以为有一些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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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自己是未婚,既黏,想必亦是爱我者,而黏者又是自己的所爱,那便是一桩恩爱的好婚姻。应乐而为之。若果黏者非自己所爱,也应先礼后兵,切不可太伤人家,爱情本无错,它是每个未婚者的神圣的权利,咱不爱人家自另当别论。应本着尊重对方为原则,以解释疏导及刻意疏远为方法。如若不能奏效,只好果断拒绝来往,快刀斩乱麻。或许可行的。

二、若自己已婚,遇到爱自己的黏女子,既不可逢场作戏般的偷情,更不可深陷而迷途。应予谢绝、拒绝。否则,一念之差,便妻离子散,令亲痛仇快!要捶捶头、摸摸心是否对得起家中妻子?她才是自己应该的所爱。从我们作为丈夫的第一天起就责无旁贷地担负起一种责任和义务,呵护妻子快乐幸福而不受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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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战期间,日本人征收了二十万的妇女作为慰安妇,但是似乎这一件事情却已经淡了些。但是二战之后为美国的那七万名慰安妇却总是被人提起。

日本在被美国占领占领之后,在美国的默许之下,招募了有七万的日本女性,作为慰安妇,来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收场。实际上每一次的战争失利,女性多多少少都会面临很尴尬的处境,只是这一次竟然是日本人自己组织起来的。

而日本人呢?也并不仅仅只限于此,他们甚至还用镜头记录了不少的东西,也算是比较奇葩的了。


曾几何时美军也是禁欲系的,在麦克阿瑟的时期,为了健康考虑,美军是坚决不允许这么干的。但是在日本的那些小房子门前,却挤满了排队的美国大兵。

其实慰安妇这一件事,为避免美国大军在日本制造混乱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只是对这七万名女性的伤害或许是没有那么容易就可以弥补的,无论是身体上的还是精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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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正当防卫,而且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根本不存在“不小心"的问题,可以直接将其“灭了"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简单粗暴的说,若你依法有支枪,可直接对其爆头!这种人,相对被害人来说,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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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正当防卫的权利,并未规定只限于被害人。制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任何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均有权正当防卫,只是你行使正当防卫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和不能过当而已。而且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限度要求,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要求的,就是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如果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比如违法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这叫防卫不适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的丈夫发现妻子被强奸,犯罪嫌疑人刚结束强奸尚未离开现场,丈夫将犯罪嫌疑人杀死的这个案件,就属此种情形。只是这个时候,作为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也有重大过错,减轻了对被强奸妇女丈夫的处罚,被强奸妇女的丈夫因杀人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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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键时刻疫情当头!应对此间舍大事件国家重大决择好人好事予以赞揚!而不是作为私心去攻击发洩不满情绪!更不能亮当敌对势力和国外帝国主义的走狗!卖国贼行为!国人共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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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正被强奸,作为丈夫、男人,你若还不正当防卫,你还是“人"吗?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的犯罪嫌疑人,不仅可以正当防卫,而且可以实施无限防卫,根本不存在“不小心"的问题,可以直接将其“灭了"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简单粗暴的说,若你依法有支枪,可直接对其爆头!这种人,相对被害人来说,死不足惜!

看到有的条友回答,说正当防卫只能是被害人才有权行使,其他人不能正当防卫。放在这个问题中,也就是只能是被强奸的妇女才能正当防卫,而被强奸妇女的丈夫只能在旁边劝。这不只是对法律的误解,而纯粹是不懂法,要不便是居心不良!你让妇女丈夫在旁边劝说,还不如说只能在旁边观看!纯属胡说八道!

《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里正当防卫的权利,并未规定只限于被害人。制定正当防卫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任何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均有权正当防卫,只是你行使正当防卫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针对其他第三人和不能过当而已。而且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限度要求,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然,正当防卫也是有条件要求的,就是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如果不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使,比如违法行为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这叫防卫不适时,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前不久,有媒体报道的丈夫发现妻子被强奸,犯罪嫌疑人刚结束强奸尚未离开现场,丈夫将犯罪嫌疑人杀死的这个案件,就属此种情形。只是这个时候,作为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也有重大过错,减轻了对被强奸妇女丈夫的处罚,被强奸妇女的丈夫因杀人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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