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三姐因为与柳湘莲定亲后又被柳湘莲退亲,羞愤之下,拔出柳湘莲所赠送的鸳鸯店自刎,柳湘莲后悔莫及,抱着尤三姐的尸体痛哭,以为是自己误会了尤三姐,其实,柳湘莲当初的想法还真不是错的,只不过被尤三姐的死误导了而已。尤三姐早已清白不在。
我们知道尤三姐在决定与柳相连定亲之后, 就与之前“像换了一个人似的”。吃斋念佛,服侍母亲,等待柳湘莲去娶她,尤二姐与贾琏说起过尤三“已说了改悔必是改悔的”。从"像换了一个人似的"到“已说了改悔必是改悔的”,我们可以猜测得到尤三姐之前的日子绝对与吃斋念佛服侍母亲大相径庭。那么尤三姐以前过的是什么日子呢?第六十五回给了我们答案:
松松挽着头发,大红袄子半掩半开,露着葱绿抹胸,一痕雪脯……仗着自己的风流标致,偏要打扮的出色,另式另样做出许多万人不及的风情体态来……尤三姐有时自己高了兴,悄命小厮来找,方敢去一会儿。
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尤三姐衣着暴露,行动轻浮,并且会主动寻贾珍前去,为了什么?难道只是为了找个姐夫去发泄怒气吗?别说过去封建礼教森严,就是现在,怕是也是粉头行径,更何况,无论贾珍还是贾琏,没有一个不是花中好手,色中恶狼,若没有些好处,凭什么这两个人会听任由三姐为所欲为?
第六十九回,尤二姐被王熙凤骗到贾府,王熙凤弄小巧借秋桐谩骂折磨尤二姐,尤二姐不堪气受,恹恹生病,夜梦尤三姐持剑劝尤二姐杀掉王熙凤,其中有一句注解了尤三姐的生前失贞。原话是:
此亦系理数,应然你我生前淫奔不才,使人家丧伦败行,故有此报。
可见柳湘莲当初对尤三姐的推测是不错的:宁国府只有门口的两个石狮子是干净的。
至于尤三姐最后自刎,这只能说明尤三姐性格刚烈,并不能代表尤三姐没有失去清白。柳湘莲的后悔,实在是想当然而已。
尤三姐绝对清白:
一,最有说服力的一点是,她以自己生命之鮮血,洗刷了被污的脏水,向心上人作一诀别。使柳湘莲后悔,乃至痛不欲生。如果不清白,何必如是?!
二,尤三姐的个性表现,充分说明了她本具自我保护的能力,与二姐截然不同。
三,她还是一个真正的深沉的性情中人,忠貞不二,守身如玉。可详原作。
尤三姐因为与柳湘莲定亲后又被柳湘莲退亲,羞愤之下,拔出柳湘莲所赠送的鸳鸯店自刎,柳湘莲后悔莫及,抱着尤三姐的尸体痛哭,以为是自己误会了尤三姐,其实,柳湘莲当初的想法还真不是错的,只不过被尤三姐的死误导了而已。尤三姐早已清白不在。
我们知道尤三姐在决定与柳相连定亲之后, 就与之前“像换了一个人似的”。吃斋念佛,服侍母亲,等待柳湘莲去娶她,尤二姐与贾琏说起过尤三“已说了改悔必是改悔的”。从"像换了一个人似的"到“已说了改悔必是改悔的”,我们可以猜测得到尤三姐之前的日子绝对与吃斋念佛服侍母亲大相径庭。那么尤三姐以前过的是什么日子呢?第六十五回给了我们答案:
松松挽着头发,大红袄子半掩半开,露着葱绿抹胸,一痕雪脯……仗着自己的风流标致,偏要打扮的出色,另式另样做出许多万人不及的风情体态来……尤三姐有时自己高了兴,悄命小厮来找,方敢去一会儿。
从这段话我们可以看出尤三姐衣着暴露,行动轻浮,并且会主动寻贾珍前去,为了什么?难道只是为了找个姐夫去发泄怒气吗?别说过去封建礼教森严,就是现在,怕是也是粉头行径,更何况,无论贾珍还是贾琏,没有一个不是花中好手,色中恶狼,若没有些好处,凭什么这两个人会听任由三姐为所欲为?
第六十九回,尤二姐被王熙凤骗到贾府,王熙凤弄小巧借秋桐谩骂折磨尤二姐,尤二姐不堪气受,恹恹生病,夜梦尤三姐持剑劝尤二姐杀掉王熙凤,其中有一句注解了尤三姐的生前失贞。原话是:
此亦系理数,应然你我生前淫奔不才,使人家丧伦败行,故有此报。
可见柳湘莲当初对尤三姐的推测是不错的:宁国府只有门口的两个石狮子是干净的。
至于尤三姐最后自刎,这只能说明尤三姐性格刚烈,并不能代表尤三姐没有失去清白。柳湘莲的后悔,实在是想当然而已。
尤三姐绝对清白:
一,最有说服力的一点是,她以自己生命之鮮血,洗刷了被污的脏水,向心上人作一诀别。使柳湘莲后悔,乃至痛不欲生。如果不清白,何必如是?!
二,尤三姐的个性表现,充分说明了她本具自我保护的能力,与二姐截然不同。
三,她还是一个真正的深沉的性情中人,忠貞不二,守身如玉。可详原作。
这是朴树一直以来的风格,总能用一些朴素到土的词语描绘出那些纯洁天真的生活,让人感动,让人美好,让又让人莫名的伤感,那些似曾相识的情景那些熟悉的又陌生的人,那些天天在一起和那些今生再也见不到的人,长大的喜悦和无奈,得到的幸福和失去的悲伤,都有
严格意义上来说,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需要自证清白,因为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在控方,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那么推定当事人是无罪的。
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毕竟有差距。换个角度来说,虽然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但司法实务中,往往忽视或是没有对证明标准提出如此严谨的要求,逐渐演变为控方提供的证据”基本“能够证明当事人存在犯罪事实。
所以刑事诉讼逐渐演变为控方说当事人有罪、辩方说当事人无罪、罪轻这么一个逻辑。虽然刑事辩护仍然是以控方的指控事实、逻辑、证据为靶子,但仅仅”防守“对于部分案件来说,仍是不够的,对于确实存在无罪理据、有无罪证据的案件,辩方必须要"主动出击",主要表现为举证。
所以,对于辩方能够出具、提交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案件,可能一两个关键证据就能完全推翻控方的指控事实,当然越早”自证清白“越好,刑事案件无小事,任何人都耗不起。
对于部分无罪理据不明显、或者辩方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就必须是打控方的指控事实,毕竟法律没有要求当事人”自证无罪“,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辩护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主要辩护方向,自然就是这个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