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救的费用由景区和拍摄公司以及活动主办方承担比较合理。
看到这样的新闻,无疑是让人感到令人惋惜跟痛心的,作为此次活动的场地管理者(景区)及拍摄方本应在保证飞行员足够安全的前提下举办此种极限运动,但还是看到这样不幸的消息出现在新闻报道中。
一般这种极限运动,都会投保意外险或其他险种以保证意外发生后的赔付责任,现根据媒体报道对此起事件中各方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责任做一个简要分析:
1.根据张家界天门山国家森林公园的通报内容来看,事发当日,失联女大学生刘某系参与拍摄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极限运动短纪录片。从通报内容来看,此次拍摄纪录片的场地为张家界天门山森林公园,即本案的场地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而拍摄公司作为刘某所在的公司,其与刘某之间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1)结合以上信息可以看出,作为场地的管理者及活动组织者,在举行某项活动前应当要按照相应安保标准保障活动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承担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侵权责任。
(2)作为拍摄方,即本起事件刘某的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对于拍摄方的责任,根据媒体报道提供的信息来看,参加翼装飞行活动前,飞行员都需要与活动方签订“免责协议”。该免责协议虽然对于责任的免除方面做了规定,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属于无效的免责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除此之外,如果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中对于排除以上两条责任的条款无效之外,其他免责协议中的条款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双方签订的免责协议已经作了约定,在不违背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协议约定来划分责任。如协议未作约定或者部分协议约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那就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确定拍摄公司的责任。
2.如果飞行员本身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景区及拍摄公司的责任是否可以减免?
(1)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分为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四个要素。根据事件发生的整个经过,如果景区及拍摄公司在整个活动举办过程中因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当时构成安全威胁的因素没有相应的应急措施,而导致悲剧的发生,且其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么作为景区及拍摄公司就应当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活动飞行员本身因为未按要求携带手机、GPS定位设备而导致搜救困难,加上天气、地形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搜救失败的,那么作为侵权方自然可以选择主张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或者主张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搜救失败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当然,综合媒体报道,本案如果后续会进行处理,主张不可抗力而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3.最后,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景区及拍摄公司以及活动主办方在此次事件是需要承担事件的侵权责任的,但在承担责任的同时,也需要根据各方责任的过错因素来进行责任比例划分。因搜救所产生的费用,其他所有参与搜救的主体都有权向以上责任主体进行索赔或者追偿。另外,还是要提醒大家,对于极限运动挑战,如果自己不是这方面的专业人士,切莫以身涉险,生命诚可贵,为了自己及家人,挑战极限运动应当慎之又慎,在尽最大可能的情况下,保障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才是对自己对家人最好的负责。
综上,以上为针对本起事件所做的一点普法小分析,如果觉得分析得当,可在评论下方点赞或者评论。
寻找费用问题,大家不必杞人忧天,当事人家属、组织单和景区自然会处理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