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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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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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农民回答,谢邀,(原创),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虽说是同一性质,男女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上有照顾性质的,因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象女人强奸男人也不多,
在两性关系中,男人是进攻型,女人是隐藏型,如果,男人没有心欲,他不挺举,女人强奸怎样行事,男人不愿意的话,性行为怎样体现,这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男人体大力壮,难道被一个弱小的女子强奸吧?男人有心,女人有意,正好中了机关,男人为了逃避过关,喊女人强奸,谁信。
男人强奸女人是犯法的,因为男人都是粗暴行为,举止不雅,违背女人的心愿,带有强制,胁迫,进行性行为,称之强奸,有时和奸能性变强奸,都出于女人之口,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应该同罪之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的性质,男女量力而行。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农民回答,谢邀,(原创),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虽说是同一性质,男女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上有照顾性质的,因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象女人强奸男人也不多,
在两性关系中,男人是进攻型,女人是隐藏型,如果,男人没有心欲,他不挺举,女人强奸怎样行事,男人不愿意的话,性行为怎样体现,这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男人体大力壮,难道被一个弱小的女子强奸吧?男人有心,女人有意,正好中了机关,男人为了逃避过关,喊女人强奸,谁信。
男人强奸女人是犯法的,因为男人都是粗暴行为,举止不雅,违背女人的心愿,带有强制,胁迫,进行性行为,称之强奸,有时和奸能性变强奸,都出于女人之口,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应该同罪之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的性质,男女量力而行。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女人强奸男人,是不会被判强奸罪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犯强奸罪并且有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就是说强奸罪的主要受害对象是女性群体,如果施暴者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对男性造成其他物理伤害,或者构成轻伤以及重伤的话,还是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受害者是男童的话,还会构成猥亵罪。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妇女如果协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会构成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农民回答,谢邀,(原创),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虽说是同一性质,男女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上有照顾性质的,因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象女人强奸男人也不多,
在两性关系中,男人是进攻型,女人是隐藏型,如果,男人没有心欲,他不挺举,女人强奸怎样行事,男人不愿意的话,性行为怎样体现,这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男人体大力壮,难道被一个弱小的女子强奸吧?男人有心,女人有意,正好中了机关,男人为了逃避过关,喊女人强奸,谁信。
男人强奸女人是犯法的,因为男人都是粗暴行为,举止不雅,违背女人的心愿,带有强制,胁迫,进行性行为,称之强奸,有时和奸能性变强奸,都出于女人之口,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应该同罪之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的性质,男女量力而行。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女人强奸男人,是不会被判强奸罪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犯强奸罪并且有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就是说强奸罪的主要受害对象是女性群体,如果施暴者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对男性造成其他物理伤害,或者构成轻伤以及重伤的话,还是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受害者是男童的话,还会构成猥亵罪。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妇女如果协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会构成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如果男性反抗肯定是男性犯法啊 三年起 因为违背妇女意愿 不反抗就那么地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农民回答,谢邀,(原创),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虽说是同一性质,男女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上有照顾性质的,因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象女人强奸男人也不多,
在两性关系中,男人是进攻型,女人是隐藏型,如果,男人没有心欲,他不挺举,女人强奸怎样行事,男人不愿意的话,性行为怎样体现,这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男人体大力壮,难道被一个弱小的女子强奸吧?男人有心,女人有意,正好中了机关,男人为了逃避过关,喊女人强奸,谁信。
男人强奸女人是犯法的,因为男人都是粗暴行为,举止不雅,违背女人的心愿,带有强制,胁迫,进行性行为,称之强奸,有时和奸能性变强奸,都出于女人之口,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应该同罪之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的性质,男女量力而行。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女人强奸男人,是不会被判强奸罪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犯强奸罪并且有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就是说强奸罪的主要受害对象是女性群体,如果施暴者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对男性造成其他物理伤害,或者构成轻伤以及重伤的话,还是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受害者是男童的话,还会构成猥亵罪。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妇女如果协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会构成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如果男性反抗肯定是男性犯法啊 三年起 因为违背妇女意愿 不反抗就那么地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肯定是要判刑。但是,在公安部门工作多年,从报刊杂志上没有见到真正的女人强奸男人的成功案例。只办过女人协助男人强奸其她女人,以强奸罪处理的案件。凡是已婚男人都知道,虽然说有的女人事先用口头威胁,强行动手动脚想要男人和她发生关系,但是男人只要“坐怀不乱”,心里无私,能成功吗?女人强奸男人的案件,只要男人不配合,大不了构成强奸未遂,也要负刑事责任!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农民回答,谢邀,(原创),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虽说是同一性质,男女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上有照顾性质的,因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象女人强奸男人也不多,
在两性关系中,男人是进攻型,女人是隐藏型,如果,男人没有心欲,他不挺举,女人强奸怎样行事,男人不愿意的话,性行为怎样体现,这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男人体大力壮,难道被一个弱小的女子强奸吧?男人有心,女人有意,正好中了机关,男人为了逃避过关,喊女人强奸,谁信。
男人强奸女人是犯法的,因为男人都是粗暴行为,举止不雅,违背女人的心愿,带有强制,胁迫,进行性行为,称之强奸,有时和奸能性变强奸,都出于女人之口,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应该同罪之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的性质,男女量力而行。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女人强奸男人,是不会被判强奸罪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犯强奸罪并且有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就是说强奸罪的主要受害对象是女性群体,如果施暴者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对男性造成其他物理伤害,或者构成轻伤以及重伤的话,还是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受害者是男童的话,还会构成猥亵罪。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妇女如果协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会构成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如果男性反抗肯定是男性犯法啊 三年起 因为违背妇女意愿 不反抗就那么地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肯定是要判刑。但是,在公安部门工作多年,从报刊杂志上没有见到真正的女人强奸男人的成功案例。只办过女人协助男人强奸其她女人,以强奸罪处理的案件。凡是已婚男人都知道,虽然说有的女人事先用口头威胁,强行动手动脚想要男人和她发生关系,但是男人只要“坐怀不乱”,心里无私,能成功吗?女人强奸男人的案件,只要男人不配合,大不了构成强奸未遂,也要负刑事责任!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女的不愿意还可以硬闯,这男的不愿意怎么硬起来?个人觉得这就看有没有使用药物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农民回答,谢邀,(原创),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虽说是同一性质,男女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上有照顾性质的,因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象女人强奸男人也不多,
在两性关系中,男人是进攻型,女人是隐藏型,如果,男人没有心欲,他不挺举,女人强奸怎样行事,男人不愿意的话,性行为怎样体现,这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男人体大力壮,难道被一个弱小的女子强奸吧?男人有心,女人有意,正好中了机关,男人为了逃避过关,喊女人强奸,谁信。
男人强奸女人是犯法的,因为男人都是粗暴行为,举止不雅,违背女人的心愿,带有强制,胁迫,进行性行为,称之强奸,有时和奸能性变强奸,都出于女人之口,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应该同罪之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的性质,男女量力而行。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女人强奸男人,是不会被判强奸罪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犯强奸罪并且有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就是说强奸罪的主要受害对象是女性群体,如果施暴者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对男性造成其他物理伤害,或者构成轻伤以及重伤的话,还是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受害者是男童的话,还会构成猥亵罪。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妇女如果协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会构成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如果男性反抗肯定是男性犯法啊 三年起 因为违背妇女意愿 不反抗就那么地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肯定是要判刑。但是,在公安部门工作多年,从报刊杂志上没有见到真正的女人强奸男人的成功案例。只办过女人协助男人强奸其她女人,以强奸罪处理的案件。凡是已婚男人都知道,虽然说有的女人事先用口头威胁,强行动手动脚想要男人和她发生关系,但是男人只要“坐怀不乱”,心里无私,能成功吗?女人强奸男人的案件,只要男人不配合,大不了构成强奸未遂,也要负刑事责任!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女的不愿意还可以硬闯,这男的不愿意怎么硬起来?个人觉得这就看有没有使用药物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只要是你的孩子,你就要负责!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因为女人在外形上没有男人高大威猛和有力量,相比男人而言,女人就是弱势一方,男人更强更大,因此,在两性关系上,大多都是男人强奸女人,所以说很少听说女人犯强奸罪。[作揖]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说强奸,首先看一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从刑法制定来看就是针对男人对女人的强奸,女人强奸男人的刑法还真找不出来,也就是说女人强奸男人不成立,也不可能有这回事,细想也不会有女人强奸男人如愿的事发生,这就是立法专家的独到见解之处。
强奸,必须是强制的发生性关系,男人可以不要求女人配合可完成过程,只要力大即可,但女人实施强奸,男人不配合还真难以完成这过程,大门虽然半开着,男人不进也是无可奈何,进了即是配合,那来的强奸之说,连诱奸都不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农民回答,谢邀,(原创),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虽说是同一性质,男女在政治上是平等的,但在法律上有照顾性质的,因为妇女儿童是弱势群体,在法律上属于民事纠纷,象女人强奸男人也不多,
在两性关系中,男人是进攻型,女人是隐藏型,如果,男人没有心欲,他不挺举,女人强奸怎样行事,男人不愿意的话,性行为怎样体现,这叫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试问,男人体大力壮,难道被一个弱小的女子强奸吧?男人有心,女人有意,正好中了机关,男人为了逃避过关,喊女人强奸,谁信。
男人强奸女人是犯法的,因为男人都是粗暴行为,举止不雅,违背女人的心愿,带有强制,胁迫,进行性行为,称之强奸,有时和奸能性变强奸,都出于女人之口,
男人强奸女人,女人强奸男人应该同罪之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问题的性质,男女量力而行。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女人强奸男人,是不会被判强奸罪的。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国的《民法典》关于强奸罪的法律定义是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强奸罪。犯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并从重处罚;犯强奸罪并且有刑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也就是说强奸罪的主要受害对象是女性群体,如果施暴者是女性,受害者是男性,是不会构成强奸罪的。但是如果在此期间对男性造成其他物理伤害,或者构成轻伤以及重伤的话,还是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如果受害者是男童的话,还会构成猥亵罪。
当然除此以外,还有一个特殊情况,就是妇女如果协助他人实施强奸行为的,也会构成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如果男性反抗肯定是男性犯法啊 三年起 因为违背妇女意愿 不反抗就那么地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肯定是要判刑。但是,在公安部门工作多年,从报刊杂志上没有见到真正的女人强奸男人的成功案例。只办过女人协助男人强奸其她女人,以强奸罪处理的案件。凡是已婚男人都知道,虽然说有的女人事先用口头威胁,强行动手动脚想要男人和她发生关系,但是男人只要“坐怀不乱”,心里无私,能成功吗?女人强奸男人的案件,只要男人不配合,大不了构成强奸未遂,也要负刑事责任!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女的不愿意还可以硬闯,这男的不愿意怎么硬起来?个人觉得这就看有没有使用药物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只要是你的孩子,你就要负责!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回朋友,作为女人这话有点难出口,现在2点17分,朋友还发题来,看来你也在等天亮,那就闲话几句,凭我女子的看法,女子强奸男子不大能成功,再近一步说,我也不好意思说了,你有什么看法?再发题来讨论,别的我就不说了。谢谢你了。[玫瑰][吐血][鼾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