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应当会判刑,但不会判强奸罪,而会判强制猥亵罪,因为我国法律的强奸罪指定性为男性违背女性意愿而发生性关系。反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我国法律没有此行为为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男女平等,不仅仅是体现在妇女身上,而应该是男女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男人猥亵女人入罪,女人猥亵男人同样犯罪,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所谓的猥亵,自然是猥亵者主动,获取某种满足;而被猥亵者被迫,无奈,感到厌恶,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
占有欲的满足,在损害他人利益基础上的满足,必须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这个公道不分男女。
随着近些年妇女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程度也越来越高。女人不再弱势,甚至是强势于男人,相关的法律层面也需要与时俱进。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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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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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那有什么关系,美女始终是美女,头发短了依然是美女,脸长的好看剃光头依然好看,反之亦然。
不要把时间浪费在考虑这些无所谓的事情上,既然认定自己是美女,那就要从多方面加强自己,让自己从外貌到内心都能够达到美女的标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女性强奸男性,在刑法上,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会因为涉嫌猥亵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暴力迫使男性屈服的话,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具体判几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能减轻刑罚。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这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说女性为达目的诱奸男性的话,可以成立,但强奸男性实属强奸人意,因为这在生理性能上是无法实现的,男女性交天生就是男为主动,女为被动一方。一九七三年,我在北京遇到过一位上海的女士向中央有关部门上诉,自诉被当地污为强奸犯,受诉人员当场表示可笑。如果现在还有这种现象出现的话,那简直就是荒谬的笑话。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到回去二,三十年基本上都是男人勾引女人。而现在则反过来了,表面上没有变,都是男人勾引女人,但实际上现在女人勾引男人的占大多数,只不过女人更狡猾更隐蔽,正所谓大家说的,高端的猎手都以猎物的形式出现,看似男人在打猎,其实殊不知自己成了猎物。不信大家仔细看看。女人一旦没有了道德的束缚,又或者看透了世界,同时产生了及时享乐的观念,她们的成本更低,更容易冲破道德观念。而且现在女人的观念己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父母不管,儿女不说,周边的朋友不指责。并且有成就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正身边自己看嘛多得很。更多的时候是双方一拍即合,不存在谁勾引谁。看一下当下,男女聚会,跳舞,打麻将,吃喝,一起出去旅游。反正一个目的,心照不宣还不是为了那点事,刺激啊。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应当会判刑,但不会判强奸罪,而会判强制猥亵罪,因为我国法律的强奸罪指定性为男性违背女性意愿而发生性关系。反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我国法律没有此行为为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男女平等,不仅仅是体现在妇女身上,而应该是男女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男人猥亵女人入罪,女人猥亵男人同样犯罪,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所谓的猥亵,自然是猥亵者主动,获取某种满足;而被猥亵者被迫,无奈,感到厌恶,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
占有欲的满足,在损害他人利益基础上的满足,必须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这个公道不分男女。
随着近些年妇女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程度也越来越高。女人不再弱势,甚至是强势于男人,相关的法律层面也需要与时俱进。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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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那有什么关系,美女始终是美女,头发短了依然是美女,脸长的好看剃光头依然好看,反之亦然。
不要把时间浪费在考虑这些无所谓的事情上,既然认定自己是美女,那就要从多方面加强自己,让自己从外貌到内心都能够达到美女的标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女性强奸男性,在刑法上,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会因为涉嫌猥亵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暴力迫使男性屈服的话,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具体判几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能减轻刑罚。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这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说女性为达目的诱奸男性的话,可以成立,但强奸男性实属强奸人意,因为这在生理性能上是无法实现的,男女性交天生就是男为主动,女为被动一方。一九七三年,我在北京遇到过一位上海的女士向中央有关部门上诉,自诉被当地污为强奸犯,受诉人员当场表示可笑。如果现在还有这种现象出现的话,那简直就是荒谬的笑话。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到回去二,三十年基本上都是男人勾引女人。而现在则反过来了,表面上没有变,都是男人勾引女人,但实际上现在女人勾引男人的占大多数,只不过女人更狡猾更隐蔽,正所谓大家说的,高端的猎手都以猎物的形式出现,看似男人在打猎,其实殊不知自己成了猎物。不信大家仔细看看。女人一旦没有了道德的束缚,又或者看透了世界,同时产生了及时享乐的观念,她们的成本更低,更容易冲破道德观念。而且现在女人的观念己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父母不管,儿女不说,周边的朋友不指责。并且有成就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正身边自己看嘛多得很。更多的时候是双方一拍即合,不存在谁勾引谁。看一下当下,男女聚会,跳舞,打麻将,吃喝,一起出去旅游。反正一个目的,心照不宣还不是为了那点事,刺激啊。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不会,违背妇女意识、男性非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