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男性会判刑吗(强奸中止会被判刑吗)

首页 » 热门资讯 » 正文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应当会判刑,但不会判强奸罪,而会判强制猥亵罪,因为我国法律的强奸罪指定性为男性违背女性意愿而发生性关系。反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我国法律没有此行为为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男女平等,不仅仅是体现在妇女身上,而应该是男女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男人猥亵女人入罪,女人猥亵男人同样犯罪,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所谓的猥亵,自然是猥亵者主动,获取某种满足;而被猥亵者被迫,无奈,感到厌恶,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

占有欲的满足,在损害他人利益基础上的满足,必须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这个公道不分男女。

随着近些年妇女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程度也越来越高。女人不再弱势,甚至是强势于男人,相关的法律层面也需要与时俱进。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捂脸][捂脸][赞][赞]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那有什么关系,美女始终是美女,头发短了依然是美女,脸长的好看剃光头依然好看,反之亦然。

不要把时间浪费在考虑这些无所谓的事情上,既然认定自己是美女,那就要从多方面加强自己,让自己从外貌到内心都能够达到美女的标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女性强奸男性,在刑法上,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会因为涉嫌猥亵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暴力迫使男性屈服的话,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具体判几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能减轻刑罚。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这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说女性为达目的诱奸男性的话,可以成立,但强奸男性实属强奸人意,因为这在生理性能上是无法实现的,男女性交天生就是男为主动,女为被动一方。一九七三年,我在北京遇到过一位上海的女士向中央有关部门上诉,自诉被当地污为强奸犯,受诉人员当场表示可笑。如果现在还有这种现象出现的话,那简直就是荒谬的笑话。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到回去二,三十年基本上都是男人勾引女人。而现在则反过来了,表面上没有变,都是男人勾引女人,但实际上现在女人勾引男人的占大多数,只不过女人更狡猾更隐蔽,正所谓大家说的,高端的猎手都以猎物的形式出现,看似男人在打猎,其实殊不知自己成了猎物。不信大家仔细看看。女人一旦没有了道德的束缚,又或者看透了世界,同时产生了及时享乐的观念,她们的成本更低,更容易冲破道德观念。而且现在女人的观念己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父母不管,儿女不说,周边的朋友不指责。并且有成就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正身边自己看嘛多得很。更多的时候是双方一拍即合,不存在谁勾引谁。看一下当下,男女聚会,跳舞,打麻将,吃喝,一起出去旅游。反正一个目的,心照不宣还不是为了那点事,刺激啊。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③有女人强奸男人的吗?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应当会判刑,但不会判强奸罪,而会判强制猥亵罪,因为我国法律的强奸罪指定性为男性违背女性意愿而发生性关系。反之,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罪,我国法律没有此行为为强奸罪。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男女平等,不仅仅是体现在妇女身上,而应该是男女在同一个水平线上。

男人猥亵女人入罪,女人猥亵男人同样犯罪,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

所谓的猥亵,自然是猥亵者主动,获取某种满足;而被猥亵者被迫,无奈,感到厌恶,受到了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

占有欲的满足,在损害他人利益基础上的满足,必须还被害人一个公道,这个公道不分男女。

随着近些年妇女地位提高,参与社会程度也越来越高。女人不再弱势,甚至是强势于男人,相关的法律层面也需要与时俱进。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捂脸][捂脸][赞][赞]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那有什么关系,美女始终是美女,头发短了依然是美女,脸长的好看剃光头依然好看,反之亦然。

不要把时间浪费在考虑这些无所谓的事情上,既然认定自己是美女,那就要从多方面加强自己,让自己从外貌到内心都能够达到美女的标准。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女性强奸男性,在刑法上,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会因为涉嫌猥亵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对暴力迫使男性屈服的话,还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至于具体判几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另外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也能减轻刑罚。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这是一个伪命题。如果说女性为达目的诱奸男性的话,可以成立,但强奸男性实属强奸人意,因为这在生理性能上是无法实现的,男女性交天生就是男为主动,女为被动一方。一九七三年,我在北京遇到过一位上海的女士向中央有关部门上诉,自诉被当地污为强奸犯,受诉人员当场表示可笑。如果现在还有这种现象出现的话,那简直就是荒谬的笑话。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到回去二,三十年基本上都是男人勾引女人。而现在则反过来了,表面上没有变,都是男人勾引女人,但实际上现在女人勾引男人的占大多数,只不过女人更狡猾更隐蔽,正所谓大家说的,高端的猎手都以猎物的形式出现,看似男人在打猎,其实殊不知自己成了猎物。不信大家仔细看看。女人一旦没有了道德的束缚,又或者看透了世界,同时产生了及时享乐的观念,她们的成本更低,更容易冲破道德观念。而且现在女人的观念己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父母不管,儿女不说,周边的朋友不指责。并且有成就感,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正身边自己看嘛多得很。更多的时候是双方一拍即合,不存在谁勾引谁。看一下当下,男女聚会,跳舞,打麻将,吃喝,一起出去旅游。反正一个目的,心照不宣还不是为了那点事,刺激啊。

三个原因。

一,曾经,女性强奸男性不是罪。

这是最关键的。其实至今,强奸罪罪名的客体要件,仅限于女性。

男性作为受害人,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因此不是“很少”听到,而是根本没有“女性强奸男性”这一说法,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二,男性受害者、知情者不肯告诉。

虽然强奸罪是刑事罪名,不以受害者的意志为主导,但由于民众受长久的传统思想影响,多认为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不等于受害。受害者本身以及知情者,多不肯提起告诉。不知有案,又何来诉讼?

三,男性被迫发生关系,以其他罪名入罪。

这就是法律外行所不知道的了。

男性被迫发生关系,提起刑事诉讼以后,因无法以强奸罪罪名入罪,多以非法拘禁罪、侮辱罪、故意伤害罪入罪。

而这些罪名,无法真实反映出案件性质,外人又怎么可能懂得个中千秋?

最后,“违背妇女意志”不是罪。

很多法盲喜欢把这句话挂在嘴边,以为“违背妇女意志”就足以构成违法犯罪,这是错误的。

——不违背女性意志一样足以构成犯罪。

强奸罪罪名,如果符合主观明知要求,即明知女方是小于14周岁的女性,幼女,那即使男方是在女方同意的情况下发生关系,也依然构成强奸罪罪名,而且由于对象是幼女,还可能从严从重判决。

——在某种客观情况下,存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也可能不犯罪。

强奸罪罪名不能纯以“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来定性。

强奸罪罪名,着重强调的是“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逼女性就范。如果事后金钱利益输送的完整过程,则多不认定为强奸,而认定诱奸。

诱奸并非专业的法律术语,也不涉嫌犯罪,但应受到道德的谴责。只不过,诱奸14岁以下的女性也属于强奸。

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不构成强奸罪,如各种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所以,总是把“违背妇女的意志”挂在嘴边,就属于对该罪行、罪名的误解。

不会,违背妇女意识、男性非妇女!

本文来自投稿,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cxcxb.com/artdetail-69359/
 推荐视频

钻石般的她

路易莎·拉涅瑞 杰丝敏·特丽卡 斯特凡诺·阿科尔西 卢卡·巴尔巴罗萨 萨拉·博西 洛雷达纳·卡纳塔 杰皮·库奇阿里 安娜·费泽蒂 奥罗拉·乔维纳佐 妮可·吉玛多 米莱娜·曼奇尼 维尼乔·马尔基奥尼 葆拉·米纳乔尼 爱多阿多·普尔加托里 卡尔米内·雷卡诺 艾莱娜·索菲亚·里奇 卢妮塔·萨维诺 凡妮莎·斯卡莱拉 卡拉·西格诺里斯 卡夏·斯穆特尼亚克

观世音国语

赵雅芝 任达华 吴君如 刘丹

三星堆里有个村

黄品沅 杨迪 赵海燕 张歆怡 吕昀峰 赵亮 刘仪伟 郑彧垚 毛明睿 庞润宇 张小红 曾晓琴 毛禹俊辰 魏珍珍 紫鸢 侯少见 巫兴义 黄海波 车大全 周帝 湛瑞雪 马永华 卿玉婷 刘期军 温成良 刘诗兵 罗润波 林中述 湛方保 范伦建 魏盛江 王友顺 游洪清 林明举 袁宗俊 余诗海 庄景伟 卿尚军 黄兴利

雷杰普的精彩人生7

沙汗.古克巴卡尔 Öznur Serçeler Irfan Kangi

无名指国语

郭富城   许恩怡   鲍起静   梁咏琪   谭耀文

神鬼猎人:在结冰的路上

Milo Parker Anke Engelke Bastian Pastewka

美少女战士Sailor Stars国语

三石琴乃 久川绫 富泽美智惠 筱原惠美 深见梨加 荒木香惠 石田彰 古川登志夫 古谷彻

朋克 三角

长野凌大   藤林泰也   雏形明子   栗原类   中村純猛   秋谷百音   姫子松柾   大川優羽   鈴木恒守   凜大

穿越时空的少女1994

内田有纪 河相我聞 鈴木蘭々 菅野美穂 山下真希 森本レオ 吉沢京子 安室奈美恵 塚本信夫

手机刑事-钱形舞

堀北真希 山下真司 金刚地武志

 用户评论
 正在加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