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兴安杂谈,我来回答。
这事情说起来也简单,我个人觉得,主要是朱元璋同志个人思维来决定的。
话说老朱同志经过多年艰苦奋斗后,终于造反成功了,建立了明朝。明朝建立以后,沿用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老朱同志心眼比较小,多年刀口舔血的生活,让他很难相信别人。而且由于童年时代,因为元朝官员腐败,导致他家破人亡,所以老朱同志对官员群体很不信任。表现在具体上,就是他很担心省一级的官员权力过大,于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体制,把一个行省的权力分散成军事、民事、司法三个方面。
为此,省一级政府部门分成了三个主要机构,分别是都指挥使司(军事)、承宣布政使司(民事)、提刑按察使司(司法),由三个主官管理,互不干涉、互不管辖,以此来制衡地方。
明朝首先于明太祖洪武八年设置了都指挥使司,作为一个省的最高军事机构。洪武九年,设立承宣布政使司,负责掌管一个省的民政。随后又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负责掌管刑狱监察,是一个省的最高司法机构。 这三个部门各自独立,督指挥使司听从于兵部的指挥,布政使司隶属于中央六部,提刑按察使司隶属于刑部和都察院。老朱同志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将一个省得军队、行政、司法分别掌握于三个不同的地方官员手中,避免了唐朝末年地方割据的隐患。 防止地方权力过大,让三司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
不过这样做也有不好的地方,三个主官谁都管不了谁,遇到比较大的事情的时候,比如造反,三个机构的协调就成了问题,很难统一思想,凭啥听你的?你算老几?贵姓?后来朝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遇到大事的时候,就由中央临时派来一个官员,负责总管和协调,这就是巡抚。这个巡抚最初是个临时职务,一般由六部的侍郎担任,事情办完就回中央。可后来很多事情比较棘手,一年半载都解决不了,慢慢的巡抚就成了长设职务。再后来,一些大事一个巡抚自己解决不了,涉及到的地区更大,部门更多,于是就有了总督,一般由六部尚书这个级别的人物担任,总督一般管两个省或者一个大省。再再后来,事情大的两个省都搞不定,比如明末的农民起义军,四处转战流窜,很难控制,于是有了督师,凡事平叛的事都归他管,专管总督和巡抚,辖制好几个省,是明代最大的地方官,比如袁崇焕、杨嗣昌等等。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我是历史的天空history,一个历史达人,浅读过《二十四史》,追过多年历史小说。喜欢的请关注或点赞,谢谢。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
朱元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了明朝,可是明朝的制度,却很大一部分继承于元朝,中央集权,实行行中书省制度。
行中书省,元朝(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实施的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代从至治(1321-1323年)到至正(1341-1369年)。“行中书省”在当时主要作为军事管理,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权力十分之大。
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中央上废除了宰相制度,在地方上,为了防止地方权力过大,也把行中书省的职权一分为三,即三司制度。
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相互监督,不让一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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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情说起来也简单,我个人觉得,主要是朱元璋同志个人思维来决定的。
话说老朱同志经过多年艰苦奋斗后,终于造反成功了,建立了明朝。明朝建立以后,沿用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老朱同志心眼比较小,多年刀口舔血的生活,让他很难相信别人。而且由于童年时代,因为元朝官员腐败,导致他家破人亡,所以老朱同志对官员群体很不信任。表现在具体上,就是他很担心省一级的官员权力过大,于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体制,把一个行省的权力分散成军事、民事、司法三个方面。
为此,省一级政府部门分成了三个主要机构,分别是都指挥使司(军事)、承宣布政使司(民事)、提刑按察使司(司法),由三个主官管理,互不干涉、互不管辖,以此来制衡地方。
明朝首先于明太祖洪武八年设置了都指挥使司,作为一个省的最高军事机构。洪武九年,设立承宣布政使司,负责掌管一个省的民政。随后又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负责掌管刑狱监察,是一个省的最高司法机构。 这三个部门各自独立,督指挥使司听从于兵部的指挥,布政使司隶属于中央六部,提刑按察使司隶属于刑部和都察院。老朱同志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将一个省得军队、行政、司法分别掌握于三个不同的地方官员手中,避免了唐朝末年地方割据的隐患。 防止地方权力过大,让三司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
不过这样做也有不好的地方,三个主官谁都管不了谁,遇到比较大的事情的时候,比如造反,三个机构的协调就成了问题,很难统一思想,凭啥听你的?你算老几?贵姓?后来朝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遇到大事的时候,就由中央临时派来一个官员,负责总管和协调,这就是巡抚。这个巡抚最初是个临时职务,一般由六部的侍郎担任,事情办完就回中央。可后来很多事情比较棘手,一年半载都解决不了,慢慢的巡抚就成了长设职务。再后来,一些大事一个巡抚自己解决不了,涉及到的地区更大,部门更多,于是就有了总督,一般由六部尚书这个级别的人物担任,总督一般管两个省或者一个大省。再再后来,事情大的两个省都搞不定,比如明末的农民起义军,四处转战流窜,很难控制,于是有了督师,凡事平叛的事都归他管,专管总督和巡抚,辖制好几个省,是明代最大的地方官,比如袁崇焕、杨嗣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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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
朱元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了明朝,可是明朝的制度,却很大一部分继承于元朝,中央集权,实行行中书省制度。
行中书省,元朝(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实施的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代从至治(1321-1323年)到至正(1341-1369年)。“行中书省”在当时主要作为军事管理,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权力十分之大。
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中央上废除了宰相制度,在地方上,为了防止地方权力过大,也把行中书省的职权一分为三,即三司制度。
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相互监督,不让一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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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相当于今天的公安部。
都察院,相当于今天的检察院,纪委监委。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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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老朱同志经过多年艰苦奋斗后,终于造反成功了,建立了明朝。明朝建立以后,沿用了元朝的行省制度。但是老朱同志心眼比较小,多年刀口舔血的生活,让他很难相信别人。而且由于童年时代,因为元朝官员腐败,导致他家破人亡,所以老朱同志对官员群体很不信任。表现在具体上,就是他很担心省一级的官员权力过大,于是便效仿宋朝的“分路”体制,把一个行省的权力分散成军事、民事、司法三个方面。
为此,省一级政府部门分成了三个主要机构,分别是都指挥使司(军事)、承宣布政使司(民事)、提刑按察使司(司法),由三个主官管理,互不干涉、互不管辖,以此来制衡地方。
明朝首先于明太祖洪武八年设置了都指挥使司,作为一个省的最高军事机构。洪武九年,设立承宣布政使司,负责掌管一个省的民政。随后又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负责掌管刑狱监察,是一个省的最高司法机构。 这三个部门各自独立,督指挥使司听从于兵部的指挥,布政使司隶属于中央六部,提刑按察使司隶属于刑部和都察院。老朱同志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将一个省得军队、行政、司法分别掌握于三个不同的地方官员手中,避免了唐朝末年地方割据的隐患。 防止地方权力过大,让三司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
不过这样做也有不好的地方,三个主官谁都管不了谁,遇到比较大的事情的时候,比如造反,三个机构的协调就成了问题,很难统一思想,凭啥听你的?你算老几?贵姓?后来朝廷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遇到大事的时候,就由中央临时派来一个官员,负责总管和协调,这就是巡抚。这个巡抚最初是个临时职务,一般由六部的侍郎担任,事情办完就回中央。可后来很多事情比较棘手,一年半载都解决不了,慢慢的巡抚就成了长设职务。再后来,一些大事一个巡抚自己解决不了,涉及到的地区更大,部门更多,于是就有了总督,一般由六部尚书这个级别的人物担任,总督一般管两个省或者一个大省。再再后来,事情大的两个省都搞不定,比如明末的农民起义军,四处转战流窜,很难控制,于是有了督师,凡事平叛的事都归他管,专管总督和巡抚,辖制好几个省,是明代最大的地方官,比如袁崇焕、杨嗣昌等等。
感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我是历史的天空history,一个历史达人,浅读过《二十四史》,追过多年历史小说。喜欢的请关注或点赞,谢谢。
明朝的“三司“是: 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都指挥使司是军事总机构,承宣布政使司是民政总机构,提刑按察使司是司法总机构。
朱元璋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了明朝,可是明朝的制度,却很大一部分继承于元朝,中央集权,实行行中书省制度。
行中书省,元朝(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实施的直属中央政府管辖的一级行政区,民间简称“行省”或“省”。元代从至治(1321-1323年)到至正(1341-1369年)。“行中书省”在当时主要作为军事管理,掌管所辖省内的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及其他军政事务,权力十分之大。
朱元璋为了加强皇权,中央上废除了宰相制度,在地方上,为了防止地方权力过大,也把行中书省的职权一分为三,即三司制度。
明朝在各省设立布政司,左、右布政使各1人,是本省的最高行政长官;提刑按察使1人,负责司法之事;而本省军事防务的责任就落到了都指挥使肩上。可谓是三司权责分明,相互监督,不让一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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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相当于今天的公安部。
都察院,相当于今天的检察院,纪委监委。
大理寺,相当于今天的法院。
电视剧里面的三司会审主要是指:古代王朝三个主要的司法机关在遇到重大案件时:刑狱机关会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避免出现徇私枉法以及纠正冤案等。
源起于春秋战国时期:太尉、司空和司徒
汉代的三司: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
隋朝: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 对应官员: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和大理寺卿
唐朝: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 对应官员: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和大理寺卿
宋朝:刑部、御史台和大理寺 对应官员:刑部尚书、御使中丞和大理寺卿
元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又是最高审判机构),设大宗政府(主要管理蒙古贵族案件),设宣政院(主要管理宗教审判)。元朝没有大理寺。
明朝: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对应官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左都御史
如果皇帝交代的案件,三司会同锦衣卫共同会审。
清朝: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 对应官员: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和左都御史
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复核、都察院负责监督。
类似于现在的:法院、检察院、监察部门、司法部门。
主要目的是对司法进行分权监督,互相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