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先不用法律专业分析:如果签合同的时候抱着一种想法,随便签一下,无所谓,反正钱又不是我用。如果有这种想法就很危险了。为什么当初不直接让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签合同而是让你在中间签合同呢?肯定不是签着玩儿的。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各方的责任。
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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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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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的东西不能全信!
我本人去年就去过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的办公室专门问过,宝安、龙岗都去过,还去过一些南山村委办公室敲门问,也打电话问。他们一致说: 不受法律保护的东西,权利最终难以保证......
而且现在要出“95%”新政了,如果你是那5%呢?只能强制。(下图是今年小产权上央视后的一些相关条文政策,深圳小产权在央视也统称“非法建筑”)
建议警慎警慎再警慎!擦亮双眼,别轻信他人言,毕竟是这么重大的家庭投资,别抱侥幸心理。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为违法建设办理公证或见证将严重误导公众,助长不良社会网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司法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提供公证或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购买的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流转 对于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因购买的违法建筑没有权属证明购买人的利益难以保证。
非法销售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严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销售违法开发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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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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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购买的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流转 对于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因购买的违法建筑没有权属证明购买人的利益难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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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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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被深爱着的女人要不就极尽温柔,要不就恃宠而骄。你老婆如果只打你应该就是普通的发发小性子,但是如果连小孩子也会动点小手的话,那你就的好好反省下家庭的氛围,是不是你老婆每天都会很焦虑,容易发脾气!这个时候你是去安慰她抱抱她还是能躲就躲?你越躲她的火就越大,最后她就会通过动手发脾气来拉回你的注意力!多关爱他关心她,你会发现她还是之前那个温柔的女人!爱才能换回女人的温柔!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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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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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收回”这两字的意思题主明白吗?所谓“收回”是指把送出去的东西拿回来,前题是这东西是你送出去的,原本是你的!
“房东”是什么意思?应该是指房子的主人吧!无论房东坐不坐牢,这房子的主人都不可能变成物业,除了房主坐牢前同物业签定了抵压房产的债务合同,到期房主无法偿还物业的债务,但即使如此,也需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侵占。请不要主仆颠倒,物业只是业主们聘用的服务性管理者,随时都可以受到业委会的解聘。就算你坐牢了,你的房子也变更不到你请来的保姆名下!你的保姆若问:主人坐牢了,保姆可否收回房子吗?这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呲牙]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先不用法律专业分析:如果签合同的时候抱着一种想法,随便签一下,无所谓,反正钱又不是我用。如果有这种想法就很危险了。为什么当初不直接让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签合同而是让你在中间签合同呢?肯定不是签着玩儿的。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各方的责任。
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网上的东西不能全信!
我本人去年就去过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的办公室专门问过,宝安、龙岗都去过,还去过一些南山村委办公室敲门问,也打电话问。他们一致说: 不受法律保护的东西,权利最终难以保证......
而且现在要出“95%”新政了,如果你是那5%呢?只能强制。(下图是今年小产权上央视后的一些相关条文政策,深圳小产权在央视也统称“非法建筑”)
建议警慎警慎再警慎!擦亮双眼,别轻信他人言,毕竟是这么重大的家庭投资,别抱侥幸心理。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为违法建设办理公证或见证将严重误导公众,助长不良社会网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司法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提供公证或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购买的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流转 对于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因购买的违法建筑没有权属证明购买人的利益难以保证。
非法销售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严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销售违法开发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被深爱着的女人要不就极尽温柔,要不就恃宠而骄。你老婆如果只打你应该就是普通的发发小性子,但是如果连小孩子也会动点小手的话,那你就的好好反省下家庭的氛围,是不是你老婆每天都会很焦虑,容易发脾气!这个时候你是去安慰她抱抱她还是能躲就躲?你越躲她的火就越大,最后她就会通过动手发脾气来拉回你的注意力!多关爱他关心她,你会发现她还是之前那个温柔的女人!爱才能换回女人的温柔!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收回”这两字的意思题主明白吗?所谓“收回”是指把送出去的东西拿回来,前题是这东西是你送出去的,原本是你的!
“房东”是什么意思?应该是指房子的主人吧!无论房东坐不坐牢,这房子的主人都不可能变成物业,除了房主坐牢前同物业签定了抵压房产的债务合同,到期房主无法偿还物业的债务,但即使如此,也需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侵占。请不要主仆颠倒,物业只是业主们聘用的服务性管理者,随时都可以受到业委会的解聘。就算你坐牢了,你的房子也变更不到你请来的保姆名下!你的保姆若问:主人坐牢了,保姆可否收回房子吗?这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呲牙]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这桩公案已然超越历史,成为古今之最,再一次挑战了公众心理底线。
有恃无恐之胆大,堪称之最。杀人埋尸有过公开恐吓,放话要"搞死他"。可见必有所恃,难倒杜凶不知杀人偿命乃古今铁律。
杀人埋尸之明显,堪称之最。放话在前,杀人在即,移尸深埋等系列动作,难倒没有丝毫动静?不仅有蛛丝马迹,也还有前因后果,居然无察。
欲盖弥彰之谎言,堪称之最。用"携款潜逃、亡命天涯"作为注释,3岁孩子不信的谎言,大家都信了,专司侦查办案的也信了。即使潜逃,也是公案,亦在追查之列,就是无人过问。
校长充当幕后,堪称之最。真是让人无语,教书育人者杀起人来也不含糊,还能张开大网隐瞒16年之久,虽说暂无定论,但其难辞其罪。
杜凶是因其他涉黑问题才被拘留,也是因为帮凶举报此案才露"端倪",如若不然,还不知要沉冤到何时。仔细想来,个中隐情堪比大片。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终有时,扫黑除恶正当时。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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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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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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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为违法建设办理公证或见证将严重误导公众,助长不良社会网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司法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提供公证或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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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严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销售违法开发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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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收回”这两字的意思题主明白吗?所谓“收回”是指把送出去的东西拿回来,前题是这东西是你送出去的,原本是你的!
“房东”是什么意思?应该是指房子的主人吧!无论房东坐不坐牢,这房子的主人都不可能变成物业,除了房主坐牢前同物业签定了抵压房产的债务合同,到期房主无法偿还物业的债务,但即使如此,也需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侵占。请不要主仆颠倒,物业只是业主们聘用的服务性管理者,随时都可以受到业委会的解聘。就算你坐牢了,你的房子也变更不到你请来的保姆名下!你的保姆若问:主人坐牢了,保姆可否收回房子吗?这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呲牙]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这桩公案已然超越历史,成为古今之最,再一次挑战了公众心理底线。
有恃无恐之胆大,堪称之最。杀人埋尸有过公开恐吓,放话要"搞死他"。可见必有所恃,难倒杜凶不知杀人偿命乃古今铁律。
杀人埋尸之明显,堪称之最。放话在前,杀人在即,移尸深埋等系列动作,难倒没有丝毫动静?不仅有蛛丝马迹,也还有前因后果,居然无察。
欲盖弥彰之谎言,堪称之最。用"携款潜逃、亡命天涯"作为注释,3岁孩子不信的谎言,大家都信了,专司侦查办案的也信了。即使潜逃,也是公案,亦在追查之列,就是无人过问。
校长充当幕后,堪称之最。真是让人无语,教书育人者杀起人来也不含糊,还能张开大网隐瞒16年之久,虽说暂无定论,但其难辞其罪。
杜凶是因其他涉黑问题才被拘留,也是因为帮凶举报此案才露"端倪",如若不然,还不知要沉冤到何时。仔细想来,个中隐情堪比大片。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终有时,扫黑除恶正当时。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这要看你住在什么城市,在上海买一处单间二手房可以,而且住房是一般的。要买二套房是不可能的!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先不用法律专业分析:如果签合同的时候抱着一种想法,随便签一下,无所谓,反正钱又不是我用。如果有这种想法就很危险了。为什么当初不直接让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签合同而是让你在中间签合同呢?肯定不是签着玩儿的。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各方的责任。
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网上的东西不能全信!
我本人去年就去过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的办公室专门问过,宝安、龙岗都去过,还去过一些南山村委办公室敲门问,也打电话问。他们一致说: 不受法律保护的东西,权利最终难以保证......
而且现在要出“95%”新政了,如果你是那5%呢?只能强制。(下图是今年小产权上央视后的一些相关条文政策,深圳小产权在央视也统称“非法建筑”)
建议警慎警慎再警慎!擦亮双眼,别轻信他人言,毕竟是这么重大的家庭投资,别抱侥幸心理。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为违法建设办理公证或见证将严重误导公众,助长不良社会网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司法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提供公证或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购买的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流转 对于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因购买的违法建筑没有权属证明购买人的利益难以保证。
非法销售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严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销售违法开发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被深爱着的女人要不就极尽温柔,要不就恃宠而骄。你老婆如果只打你应该就是普通的发发小性子,但是如果连小孩子也会动点小手的话,那你就的好好反省下家庭的氛围,是不是你老婆每天都会很焦虑,容易发脾气!这个时候你是去安慰她抱抱她还是能躲就躲?你越躲她的火就越大,最后她就会通过动手发脾气来拉回你的注意力!多关爱他关心她,你会发现她还是之前那个温柔的女人!爱才能换回女人的温柔!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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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是什么意思?应该是指房子的主人吧!无论房东坐不坐牢,这房子的主人都不可能变成物业,除了房主坐牢前同物业签定了抵压房产的债务合同,到期房主无法偿还物业的债务,但即使如此,也需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侵占。请不要主仆颠倒,物业只是业主们聘用的服务性管理者,随时都可以受到业委会的解聘。就算你坐牢了,你的房子也变更不到你请来的保姆名下!你的保姆若问:主人坐牢了,保姆可否收回房子吗?这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呲牙]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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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恃无恐之胆大,堪称之最。杀人埋尸有过公开恐吓,放话要"搞死他"。可见必有所恃,难倒杜凶不知杀人偿命乃古今铁律。
杀人埋尸之明显,堪称之最。放话在前,杀人在即,移尸深埋等系列动作,难倒没有丝毫动静?不仅有蛛丝马迹,也还有前因后果,居然无察。
欲盖弥彰之谎言,堪称之最。用"携款潜逃、亡命天涯"作为注释,3岁孩子不信的谎言,大家都信了,专司侦查办案的也信了。即使潜逃,也是公案,亦在追查之列,就是无人过问。
校长充当幕后,堪称之最。真是让人无语,教书育人者杀起人来也不含糊,还能张开大网隐瞒16年之久,虽说暂无定论,但其难辞其罪。
杜凶是因其他涉黑问题才被拘留,也是因为帮凶举报此案才露"端倪",如若不然,还不知要沉冤到何时。仔细想来,个中隐情堪比大片。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终有时,扫黑除恶正当时。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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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这要看你住在什么城市,在上海买一处单间二手房可以,而且住房是一般的。要买二套房是不可能的!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合同上是2020交房,提前交房肯定是有很多好处的,放房子不就是为了住进去。
第一、提前交房说明房子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居住条件,开放商才回通知你提前交房。
第二、买房子不就是为了居住么,提前交房有什么不好的,早点装修,早点去住。要是投资的话那就另说了。
第三、提前交房也可以在收房子的时候多检查检查,房子如果有什么质量问题,开放商也有人力进行维修。
但是提交交房,你的物业费,暖气费还有其的他的费用也就预试着提前交了。
总的来说我感觉提前交房还是不错的,总比有些开放商一直不交房好多了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先不用法律专业分析:如果签合同的时候抱着一种想法,随便签一下,无所谓,反正钱又不是我用。如果有这种想法就很危险了。为什么当初不直接让实际用款人与出借人签合同而是让你在中间签合同呢?肯定不是签着玩儿的。签合同的目的就是要明确各方的责任。
法律专业的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也就是说签合同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一般只在签合同各方之间进行。实际借款人不是合同相对方的话,是也不能直接找他承担责任的。除非您与担保人、出借人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表明了还款责任由实际用款人承担或者合同签订后并没有实际向你或你指定的账户放款,否则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要求你承担责任,是正常操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法院会支持的。对于您,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实际用款人向你承担责任。当然,很有可能实际用款人没有偿付能力,那您就肯定会吃亏。
吃完亏,就反过来想一想,自己以后还会不会随便帮人签合同了。签合同是很严肃的事情,要认真,严肃。签合同就意味着要承担责任。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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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的东西不能全信!
我本人去年就去过城市更新局、土地整备局的办公室专门问过,宝安、龙岗都去过,还去过一些南山村委办公室敲门问,也打电话问。他们一致说: 不受法律保护的东西,权利最终难以保证......
而且现在要出“95%”新政了,如果你是那5%呢?只能强制。(下图是今年小产权上央视后的一些相关条文政策,深圳小产权在央视也统称“非法建筑”)
建议警慎警慎再警慎!擦亮双眼,别轻信他人言,毕竟是这么重大的家庭投资,别抱侥幸心理。
根据《深圳市司法局关于禁止为违法建设提供公证、见证的通知》,为违法建设办理公证或见证将严重误导公众,助长不良社会网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司法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提供公证或见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购买的违法建筑无法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不能上市交易流转 对于涉及征地拆迁补偿的,因购买的违法建筑没有权属证明购买人的利益难以保证。
非法销售违法建筑的法律后果严重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销售违法开发建设违法建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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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深爱着的女人要不就极尽温柔,要不就恃宠而骄。你老婆如果只打你应该就是普通的发发小性子,但是如果连小孩子也会动点小手的话,那你就的好好反省下家庭的氛围,是不是你老婆每天都会很焦虑,容易发脾气!这个时候你是去安慰她抱抱她还是能躲就躲?你越躲她的火就越大,最后她就会通过动手发脾气来拉回你的注意力!多关爱他关心她,你会发现她还是之前那个温柔的女人!爱才能换回女人的温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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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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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这两字的意思题主明白吗?所谓“收回”是指把送出去的东西拿回来,前题是这东西是你送出去的,原本是你的!
“房东”是什么意思?应该是指房子的主人吧!无论房东坐不坐牢,这房子的主人都不可能变成物业,除了房主坐牢前同物业签定了抵压房产的债务合同,到期房主无法偿还物业的债务,但即使如此,也需走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
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侵占。请不要主仆颠倒,物业只是业主们聘用的服务性管理者,随时都可以受到业委会的解聘。就算你坐牢了,你的房子也变更不到你请来的保姆名下!你的保姆若问:主人坐牢了,保姆可否收回房子吗?这岂不滑天下之大稽[呲牙]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这桩公案已然超越历史,成为古今之最,再一次挑战了公众心理底线。
有恃无恐之胆大,堪称之最。杀人埋尸有过公开恐吓,放话要"搞死他"。可见必有所恃,难倒杜凶不知杀人偿命乃古今铁律。
杀人埋尸之明显,堪称之最。放话在前,杀人在即,移尸深埋等系列动作,难倒没有丝毫动静?不仅有蛛丝马迹,也还有前因后果,居然无察。
欲盖弥彰之谎言,堪称之最。用"携款潜逃、亡命天涯"作为注释,3岁孩子不信的谎言,大家都信了,专司侦查办案的也信了。即使潜逃,也是公案,亦在追查之列,就是无人过问。
校长充当幕后,堪称之最。真是让人无语,教书育人者杀起人来也不含糊,还能张开大网隐瞒16年之久,虽说暂无定论,但其难辞其罪。
杜凶是因其他涉黑问题才被拘留,也是因为帮凶举报此案才露"端倪",如若不然,还不知要沉冤到何时。仔细想来,个中隐情堪比大片。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善恶有报终有时,扫黑除恶正当时。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这要看你住在什么城市,在上海买一处单间二手房可以,而且住房是一般的。要买二套房是不可能的!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合同上是2020交房,提前交房肯定是有很多好处的,放房子不就是为了住进去。
第一、提前交房说明房子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居住条件,开放商才回通知你提前交房。
第二、买房子不就是为了居住么,提前交房有什么不好的,早点装修,早点去住。要是投资的话那就另说了。
第三、提前交房也可以在收房子的时候多检查检查,房子如果有什么质量问题,开放商也有人力进行维修。
但是提交交房,你的物业费,暖气费还有其的他的费用也就预试着提前交了。
总的来说我感觉提前交房还是不错的,总比有些开放商一直不交房好多了
关于借贷合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向银行借款,叫金融借贷合同,另一种是向企业、公民个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款,叫民间借贷合同。虽然,两者都是借贷合同,但其法律性质却有区别。
关于向银行借贷所签订的合同,叫诺成性合同,合同一但签订,就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双方一但签订合同,银行就必须按照合同内容,向借款人放款,否则,就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也要按照约定期限进行还款,否则,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公民个人向企业组织或个人借款,属于民间借贷合同,其合同签订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应当按照约定,出借人将所借款项打给借款人后,借款合同才生效,该合同称之为,实践性合同。
不知你所提问题属于哪一类性质的合同,但有一点你是说清楚了的。你是签合同的借款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出借人将款借予你,你就负有归还的义务。因为,出借人是把钱打给你的,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理,你收到这笔借款后,即具有所有权,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你又将钱转交他人使用,这是你行使处分权利,你与该实际用款人又建立了新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你之前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关系。如果,你在签订第一个借款合同时,出借人明知是他人用款,出于不信任的关系,非要你签订借款合同,哪么,被担保人起诉你,你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把实际用款人追加为第三人,第三人若在法庭中陈述,借款是他与出借人谈好后,只是借用你的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款也是他实际用了的,人民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判决第三人承担归还义务。若出借人不知道第三人是实际借款人,出借款也没有直接打给第三人,第三人认可为实际用款人的,仍然应当由你负责归还后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或另行主张权利。
关于被担保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借款合同相对人的你,应当积极应对,根据上述陈述的相关内容及法律规定,向法院及时提供证据,以便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关注我,相互学习更多法律知识,谢谢!
合同上是2020交房,提前交房肯定是有很多好处的,放房子不就是为了住进去。
第一、提前交房说明房子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居住条件,开放商才回通知你提前交房。
第二、买房子不就是为了居住么,提前交房有什么不好的,早点装修,早点去住。要是投资的话那就另说了。
第三、提前交房也可以在收房子的时候多检查检查,房子如果有什么质量问题,开放商也有人力进行维修。
但是提交交房,你的物业费,暖气费还有其的他的费用也就预试着提前交了。
总的来说我感觉提前交房还是不错的,总比有些开放商一直不交房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