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十几个人的情况没见过,但就过杀人犯逃跑路上,3次救过3个人的事情,却是真实发生过的,不过这是快20年前的事情了。
2001年,吉林市吉林市,小伙子汪某某与朋友在餐馆聚餐时,其中一个朋友和邻桌发生争吵,邻桌一个人冲了过来,喝醉的他提起一个凳子,直接砸在对方头上,对方当场倒地身亡。事后,他开始逃亡。
一个多月后,他逃跑到内蒙古,在一个偏僻的地方租了个房子住。一天深夜,他突然听到有女人声嘶力竭地喊“救命!”离他住的地方不远。他纠结了很久,后来听到女人的声音变弱,他鼓起勇气,从炉子边拿起一个大炉钩子,冲了出去。
当时一个女子被两个男人按在身下,他过去以后拿着炉钩子,照着两个男人的脑袋横扫过去,两个男人被打懵了,转身就跑。女子站起来以后,惊慌失措,紧紧抓住他的胳膊。他却拼命挣扎,赶紧跑回“家”,连夜收拾东西逃跑了。
2002年冬,逃跑到辽宁抚顺农村的他,一天清晨,看到3个人扭打在一起,其中一个人被两个人压在身下。周围有人说打人的是坏人,他拿起扫帚冲了上去,将一个人打了一个踉跄,另一人拿着刀冲过去,逼他让路,他挥舞着扫帚,大喊“老子杀过人,谁怕谁”。这时周围赶来好几个警察,而被压的那个人站了起来,也是一名警察。汪某某立即转身溜走。
2003年2月,逃到黑龙江鹤岗的他,看到路边有个大爷昏倒在地,就将大爷送到医院。之后,接到报警电话的警察,在事发地没看到昏倒的人,赶到医院找到了大爷和救人的汪某某。汪某某看到警察,正想离开,被警察拦住夸奖他。汪某某突然说,我杀过人,你们把我带走吧!我不想跑了。之后,
这个案件当时多家媒体曾经报道过,但对于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并没有看到公开报道,所以结果如何,就不得而知了。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小伙子汪某某应该不会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下面我从法律角度分析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上不存在功过相抵。
刑法中有个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就是什么样的行为,会构成什么罪名,会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都必须要有法律规定才可以。
同样的,没有法律规定,即使做了再多的好事,也不可能会被免除刑罚。
而在法律上,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存在十几个人的生命大于一个人生命的事。自然也不存在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就可以抵消其杀害一个人所构成犯罪的事。
否则的话,一些人岂不是很容易被免除处罚。比如,一个人杀人后,一边逃亡,一边支付大笔钱给需要钱治病的穷人,那是不是可以算救了很多人的命?他是不是可以因此被免除刑罚?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所以,杀一个人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救十几个人也不能免除其故意杀人罪的惩罚。
在这个案件里,汪某某虽然多次救人,但其犯下的罪行还必须得到追究。不过,救人就是救人,也不能因为他杀过人,他事后的救人行为就不能因此就被剥夺被表扬和感谢的权利。
二、犯罪后救人可能构成立功。
不过,刑法鼓励犯罪者犯罪以后改过自新,也鼓励立功。
因为毕竟刑罚的目的不光是惩罚犯罪,主要目的还是预防犯罪。
一个人在犯罪后,能够多次救人,至少说明这个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
所以,刑法中规定,犯罪分子立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重大立功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那么,什么是立功呢?
刑法里将立功限定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其中并没有包括救人这种情况。
但是,最高院在司法解释里,对立功的概念进行了扩展。
根据司法解释,立功除了刑法规定的两种情况外下,还包括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如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分子(包括同案犯)等。
那么,像这个案件里汪某某的情况,就属于阻止他人犯罪活动,自然属于立功了。
有人说,立功只能发生在到案后 也就是被警方控制以后。这个观点可能存在一定争议。因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为了鼓励立功,应当将立功规定为犯罪后就可以构成。
不过就算这种行为不被认定为立功,像汪某某这种行为,至少属于悔罪态度较好,属于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多学法律少吃亏。
姑且不论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否真的会发生,即使这个杀人犯真的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那么也不会影响该杀人犯会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杀人犯在逃跑的路上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属于重大立功行为,可以对该杀人犯进行重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即使要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处罚,也会比正常的故意杀人罪处罚要轻。
真的是这样吗?当然不是。原因很简单,这个杀人犯在逃跑路上就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属于重大立功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立功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后或者刑事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在执行刑罚期间。
所以,如果这个杀人犯是在犯案后,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并不在上述两个期间之内,所以这种行为是不构成刑法上的立功行为的,不能据此对这个杀人犯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这个杀人犯在依法被逮捕归案之后,依法该如何对其定罪处罚就怎么定罪处罚。她在逃跑的过程中救了十几个人的生命,对于他的定罪量刑没有影响。
当然,如果这个杀人犯存在其他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比方说自首、认罪悔罪等,那么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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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支持人郭志坚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但因为其是在一个对大众影响力较大的平台发出的,所以平台也有一定的责任,毕竟,现在发微信都不能随便发,我认为,郭志坚是在传递负能量的观点,按他的观念,这个社会将变得越来越冷漠,人将变得越来越自私,胆小怕事,如果人人如此,那我们的民族危矣,所以我觉得这位主持人也该换一份工作了吧。
生命是一个动态存续的过程现象。是没有归途也是没有起始和终点的,是一直动态存续着的。是一个在这个对应环境中从出现到消失然后又在另一个对应环境中继续从出现到消失的相续不断的过程现象。所对应的环境变了,这个过程现象的表现形式,形态也会有变化。
也个命题是正确的但不必多想。
古代平民很少有人会揪出逃亡的皇帝和太子吧。最多的话会救一下皇室成员。自秦朝以后,历史上逃亡的皇帝或者太子基本上没有,老百姓会救,只有在春秋战国的时候,有很多关于这样的故事,但是大部分也是寻找熟悉的人或者事,其他国家寻求庇护,平民老百姓参与的很少,就像左传中说,“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所以说平民老百姓很少有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