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法规定,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格杀勿论。
这种规定看起来非常残忍,其实也非常有道理。
这种事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在古代道德标准不同,杀了奸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辑注》解释说,因为奸夫淫妇来往时间较长,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丑事败露,都会拼命反抗,而且多数情况下,奸夫淫妇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给丈夫先发制人,处死奸夫的权利,反而让捉奸的丈夫生命受威胁。
所以,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妻子是丈夫的私产,他动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杀奸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种,捉奸在床的,杀无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请看几个关键词:
本夫:必须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奸是在本夫的家。
登时——正在发生的事。
只是言语调戏,性骚扰性质的,不能杀。
已经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杀。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贼机灵,往往在进屋的时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一旦外面有风吹草动,奸夫反应贼快,像泥鳅一样,溜了。
丈夫往往比较笨,发现时,奸夫已经跑到门外。
这时候奸夫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丈夫怒火满腔,无法控制愤怒情绪,还会出现打死了的情况。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考虑到具体情况,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奸在床,而且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随即杀死,要么是敲诈勒索,没有得逞,后来杀了奸夫;要么是当时没有反应过了,之后越想越气,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性质较重,杀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的基础上加刑
以上所说,都是“针对本夫”杀奸夫的情况。
可现实中丈夫心里发憷,没有胆量,为保险起见,带着自己的好朋友,或者亲兄弟前去捉奸。
可是还没有等“本夫“动手,亲友越俎代庖,杀了奸夫,那该如何处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才有资格参与捉奸,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参与。
如果丈夫之外的亲友当场杀死奸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当场杀死奸夫,那就要抵命,掉脑袋,秋后问斩。
秦朝的时候就对奸夫深恶痛绝,不但规定”本夫“可以杀奸夫,奸夫妻子也有权杀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释是:丈夫像公猪一样跑到别人家,跟别人妻子乱来,妻子有权斩首。”(见“会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对奸夫奸夫更严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现行,不但可以杀奸夫,还可以杀奸妇。
如果本夫放过了奸夫,还会被罚款,责罚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杀了奸夫,而放过了自己的妻子(奸妇),这个奸妇要被官府处死。
这样做似乎也有道理:一只手拍不响,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奸夫怎么敢胡作非为?奸妇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红利,所以奸妇也应该严惩。、
这就像我们当代丈夫捉奸,逮住了之后只将奸夫往死里整,却将妻子带回家当娘去宠爱,这样的话就是鼓励妻子再犯错误。
到了明朝,明朝的则规定,丈夫可以将奸妇杀掉,也可以将其卖掉。而且明朝规定,只
丈夫的亲友,都可以参与捉奸,也有权杀掉奸夫。
相比之下,清朝对捉奸和杀奸夫的条件比较严苛,可以避免滥杀。
比如,嘉庆十八年有个江苏男子娶妻后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
子,三个月。
在丈夫逼问下,妻子承认通奸,丈夫一怒之下杀了私生子和奸夫。
一审认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证据,就是“登时”,杀之无错。
二审认为,仅仅凭奸妇一面之词,不能算证据,丈夫属于故意杀人,最后被判死刑。
杀奸夫的层出不穷,环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时候下面说了不算,裁量权在刑部。
康熙年间,镇江男子高文泰妻子与王西林通奸,王西林想过长久夫妻,将其妻拐走,高
闻讯追到王的亲戚家,要其去见官,王做贼心虚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抚朱某的判决是:已经离开“奸所”,又不是“登时”,不属于正当防卫,高某应承担刑事责
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员说:拐卖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该。最后姓高的免于刑罚,还得到
了刑部的100银元奖励,也算是国家赔偿吧。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对婚外情是零容忍,对奸夫的态度是杀无赦。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对于奸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会对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也是
深恶痛绝的。
古代,对于“通奸”这事,一直处罚不轻。特别是元、明两代更是如此。而清代,“清承明制”,对于通奸之事,依然判罚很严。
如果,在清代奸夫被杀了,会承担什么罪责呢?
本夫现场捉奸,现场杀死奸夫淫妇,不获罪
清朝法律规定,对于通奸之事,可以动用私刑,也可以有官府处理。
如果,本夫捉奸在现场,可以当时杀了奸夫淫妇,本夫不获罪。
如果,当时奸夫逃脱,而本夫当时杀了自己老婆。后来,把奸夫抓回来,奸夫如果供认不讳,奸夫判绞刑,秋后处理,而本夫也会被罚一百杖。看来,那时候奸夫不能随意放跑啊!
但,奸夫现场被杀,而奸妇没被杀,则本夫可以随意处置奸妇,卖出去,或留着都可以。
如果不是现场捉奸,那么不能将其杀害
如果本夫不是现场捉奸,那么闻奸数日后,不得杀奸夫淫妇。
除非因为此事引发命案,比如丈夫逼供得到真相,杀了妻子,那么奸夫要承担责任,因为事情因他而起,当然本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但罪不至死。
也就是说,捉奸要捉双。如果不是现场捉奸,则不能随意杀人。
如果奸夫淫妇杀了本夫,该怎么办?
如果两人通奸,被本夫(或本妇)撞见,此时,如果奸夫淫妇杀了本夫(本妇)。
那么,事情一旦败露,被官府抓住。那么就要被实行“凌迟”等无比残酷的刑罚。
总之,一句话,捉奸捉双,现场,杀了奸夫也好,杀了奸夫淫妇两人也罢,杀人的本夫都不获罪。
(参考资料:《清刑律·人命篇》)
大清律法规定,丈夫捉奸在床,对奸夫格杀勿论。
这种规定看起来非常残忍,其实也非常有道理。
这种事违反公序良俗,败坏社会风气,在古代道德标准不同,杀了奸夫是一件人心大快的事。
《大清律辑注》解释说,因为奸夫淫妇来往时间较长,警惕性很高,一旦被抓住害怕丑事败露,都会拼命反抗,而且多数情况下,奸夫淫妇往往是一心的。
如果不给丈夫先发制人,处死奸夫的权利,反而让捉奸的丈夫生命受威胁。
所以,丈夫有权杀死奸夫,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妻子是丈夫的私产,他动了自己的私有财产。
但是杀奸夫是有前提的。
第一种,捉奸在床的,杀无赦。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规定:“凡妻妾与人奸通,而[本夫]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 奸妇依[和奸]律断罪,当官嫁卖,身价入官。或调戏未成奸,或虽成奸已就拘执,或非奸所捕获,皆不得拘此律。”
请看几个关键词:
本夫:必须是丈夫本人。
奸所:通奸是在本夫的家。
登时——正在发生的事。
只是言语调戏,性骚扰性质的,不能杀。
已经被官府抓住的,不能杀。
第二种,当时追杀奸夫:打屁股八十下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奸夫已离奸所,本夫登时逐至门外,杀之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奸夫都是人精,情商高,智商高,警惕性高,贼机灵,往往在进屋的时候就想到了退路,做好了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一旦外面有风吹草动,奸夫反应贼快,像泥鳅一样,溜了。
丈夫往往比较笨,发现时,奸夫已经跑到门外。
这时候奸夫不能行使正当防卫权,但是丈夫怒火满腔,无法控制愤怒情绪,还会出现打死了的情况。
如果丈夫追上奸夫,并将其杀死,考虑到具体情况,有情可原,不必抵命,可以从轻发落,打屁股八十下。
第三种,通奸场所一段时间后杀死奸夫:打屁股一百下,加三年牢饭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若于奸所获奸夫,非登时而杀,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
丈夫抓奸在床,而且把奸夫捆了起来,没有随即杀死,要么是敲诈勒索,没有得逞,后来杀了奸夫;要么是当时没有反应过了,之后越想越气,把奸夫杀了。
这种情况性质较重,杀人者屁股要被打一百下,判有期徒刑三年。
第四种,丈夫以外的人杀死奸夫:在丈夫的基础上加刑
以上所说,都是“针对本夫”杀奸夫的情况。
可现实中丈夫心里发憷,没有胆量,为保险起见,带着自己的好朋友,或者亲兄弟前去捉奸。
可是还没有等“本夫“动手,亲友越俎代庖,杀了奸夫,那该如何处理。
《大清律例·刑律·人命之一》:凡本夫及有服亲属杀奸之案,如奸所获奸,忿激即时殴毙者,以登时论;若非奸所而捕殴致毙,及虽在奸所而非即时殴毙,或捆殴致毙者俱以非登时论。
本夫本妇之伯叔兄弟及有服亲属皆许捉奸,如有登时杀死奸夫及奸妇者,并依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杖一百,徒三年,伤者勿论。非登时而杀,依擅杀罪人律,拟绞监候,若捕获奸夫,或因他故致毙者,仍以谋故论,如犯奸有据,奸夫逞凶拒捕,虽非登时,俱依罪人拒捕科断。
除丈夫外,只有丈夫和奸妇五服内的亲属才有资格参与捉奸,丈夫的其他朋友不能参与。
如果丈夫之外的亲友当场杀死奸夫,打一百下屁股外加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不是当场杀死奸夫,那就要抵命,掉脑袋,秋后问斩。
秦朝的时候就对奸夫深恶痛绝,不但规定”本夫“可以杀奸夫,奸夫妻子也有权杀自己的丈夫。
法律解释是:丈夫像公猪一样跑到别人家,跟别人妻子乱来,妻子有权斩首。”(见“会稽刻石”)
元朝的法律对奸夫奸夫更严酷,本夫在自己家抓住了现行,不但可以杀奸夫,还可以杀奸妇。
如果本夫放过了奸夫,还会被罚款,责罚170杖。
而且如果丈夫杀了奸夫,而放过了自己的妻子(奸妇),这个奸妇要被官府处死。
这样做似乎也有道理:一只手拍不响,自己妻子不撅屁股,奸夫怎么敢胡作非为?奸妇既然也分享了婚外情的红利,所以奸妇也应该严惩。、
这就像我们当代丈夫捉奸,逮住了之后只将奸夫往死里整,却将妻子带回家当娘去宠爱,这样的话就是鼓励妻子再犯错误。
到了明朝,明朝的则规定,丈夫可以将奸妇杀掉,也可以将其卖掉。而且明朝规定,只
丈夫的亲友,都可以参与捉奸,也有权杀掉奸夫。
相比之下,清朝对捉奸和杀奸夫的条件比较严苛,可以避免滥杀。
比如,嘉庆十八年有个江苏男子娶妻后在外打工一年半才回家,妻子在他回家之前生一
子,三个月。
在丈夫逼问下,妻子承认通奸,丈夫一怒之下杀了私生子和奸夫。
一审认为,丈夫抓住私生子就是证据,就是“登时”,杀之无错。
二审认为,仅仅凭奸妇一面之词,不能算证据,丈夫属于故意杀人,最后被判死刑。
杀奸夫的层出不穷,环境也各不相同,如何判,有时候下面说了不算,裁量权在刑部。
康熙年间,镇江男子高文泰妻子与王西林通奸,王西林想过长久夫妻,将其妻拐走,高
闻讯追到王的亲戚家,要其去见官,王做贼心虚不肯前往,被高一棍子打死。
巡抚朱某的判决是:已经离开“奸所”,又不是“登时”,不属于正当防卫,高某应承担刑事责
任。
到了刑部大堂,官员说:拐卖地就是行奸地,打死活该。最后姓高的免于刑罚,还得到
了刑部的100银元奖励,也算是国家赔偿吧。
由此可见,在中国古代大多数朝代,对婚外情是零容忍,对奸夫的态度是杀无赦。
随着现代文明的进步,对于奸夫的容忍度提高了,但是社会对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也是
深恶痛绝的。
我认为没必要公布这些。如果不与公序良俗冲突,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状态,他们爱护另类生命,这行为本身还是无可厚非的。但愿他们能满足前靣的先决标准,让社会也爱他们,那么整个社会将充满爱!因为其他人也成了爱心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