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继承表姐的财产吗(和表妹结婚可以继承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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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可以分到财产。

区分两类财产。其中第一类题主的表姐是必定能分得的,第二类要视条件而定。

第一类财产: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

题主表姐和表姐夫未领结婚证,从法律意义上,双方并不构成夫妻关系。因此,相互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就包括了表姐对表姐夫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但是,推测题主的表姐和表姐夫应该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比较长的时间。按照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例如男女双方的工资存款(无论在谁名下)(可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定),均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各自一半。

举个极端些的例子:

题主表姐和表姐夫共同生活之后,表姐在家全职相夫教子,表姐夫一个人在外面挣钱。表姐夫挣得的钱,依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各自一半。

第二类财产:表姐继承表姐夫的遗产份额

开篇提及:双方不具有相互继承权。

第二类财产与此结论并不矛盾,要看表姐与表姐夫共同生活开始的时间。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始于1994年。在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也专门对此做了说明: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若题主表姐与表姐夫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可以认可“事实婚姻”,双方按照夫妻关系对待,相互之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此外,题主提到表姐夫“意外去世”,推测大概率情况下,表姐夫应该没有立下遗嘱指定给表姐,故此种情况不作说明。


99%以上的家庭都会面临继承问题!请关注“一纸家书”头条号,持续为您讲述身边的遗嘱、继承故事,为您系统讲解遗嘱、继承专业知识。

这不叫结婚,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是不可能继承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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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到财产。

区分两类财产。其中第一类题主的表姐是必定能分得的,第二类要视条件而定。

第一类财产: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

题主表姐和表姐夫未领结婚证,从法律意义上,双方并不构成夫妻关系。因此,相互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就包括了表姐对表姐夫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但是,推测题主的表姐和表姐夫应该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比较长的时间。按照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例如男女双方的工资存款(无论在谁名下)(可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定),均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各自一半。

举个极端些的例子:

题主表姐和表姐夫共同生活之后,表姐在家全职相夫教子,表姐夫一个人在外面挣钱。表姐夫挣得的钱,依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各自一半。

第二类财产:表姐继承表姐夫的遗产份额

开篇提及:双方不具有相互继承权。

第二类财产与此结论并不矛盾,要看表姐与表姐夫共同生活开始的时间。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始于1994年。在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也专门对此做了说明: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若题主表姐与表姐夫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可以认可“事实婚姻”,双方按照夫妻关系对待,相互之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此外,题主提到表姐夫“意外去世”,推测大概率情况下,表姐夫应该没有立下遗嘱指定给表姐,故此种情况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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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财产: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

题主表姐和表姐夫未领结婚证,从法律意义上,双方并不构成夫妻关系。因此,相互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就包括了表姐对表姐夫的遗产没有法定继承权

但是,推测题主的表姐和表姐夫应该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比较长的时间。按照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收入,例如男女双方的工资存款(无论在谁名下)(可参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界定),均视为双方共同财产,各自一半。

举个极端些的例子:

题主表姐和表姐夫共同生活之后,表姐在家全职相夫教子,表姐夫一个人在外面挣钱。表姐夫挣得的钱,依然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各自一半。

第二类财产:表姐继承表姐夫的遗产份额

开篇提及:双方不具有相互继承权。

第二类财产与此结论并不矛盾,要看表姐与表姐夫共同生活开始的时间。

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始于1994年。在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也专门对此做了说明: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若题主表姐与表姐夫是1994年2月1日之前“结婚”的,可以认可“事实婚姻”,双方按照夫妻关系对待,相互之间有互相继承的权利。

此外,题主提到表姐夫“意外去世”,推测大概率情况下,表姐夫应该没有立下遗嘱指定给表姐,故此种情况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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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还是自己住比较好。因为时间久了多多少少都会有矛盾的,别说是表姐了,就算跟自己的家人住,时间久了也会产生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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