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吧!
1、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其实,这个不好说。如果某女喝醉,而且已经没有了反抗能力,某男趁此与其发生性关系,当然涉嫌强奸罪。
不论是临时起意还是早有预谋,都改变不了行为的性质。
如果某女没有喝醉(或者虽然喝醉,但并没有失去意识),而且对发生性关系是同意的,那某男就不构成强奸罪了。
这里还有个问题得说一下。
如果事发之时某女并不知情或者是反对,但事后认可了某男的行为,情况又会是怎样的呢?
强奸罪的根本特征是,性行为的发生没有取得女性的同意,这种同意必须是在行为发生之时的同意,这就意味着:
(1)事前同意,事发时不同意,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两人YP,但到了宾馆之后女的反悔了,男的觉得不能白跑一趟,霸王硬上弓,当然构成强奸罪。
(2)事发时不同意,事后原谅,也构成强奸罪。
比如说,事发之时女的明确拒绝(或者没有意识),但事后发现自己爱上了这个男的,这也改变不了强奸罪的定性,只不过在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理。
当然,现在存在的较大困难是,时间已经过去那么久,警方取证是很难的,如果警方无法取得某男涉嫌强奸的证据,即便某女说得天花乱坠,法律也拿某男没有办法。
2、发生关系后给钱,是嫖娼吗?
那我们得先知道什么叫卖淫嫖娼。根据规定,卖淫嫖娼就是不特定的人之间,以金钱或者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卖淫嫖娼有几个必不可少的条件:①性关系;②金钱或者财物;③不特定的人。
这三个必不可少,缺了任何一个都不算是卖淫嫖娼。
所以,某男和某女发生关系之后,给她钱买东西,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条件,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顺便延伸两个小问题。
(1)包养算是卖淫嫖娼吗?
当然不算。因为虽然涉及金钱和性,但由于包养是发生在特定的人之间,关系也相对稳定,不具备“不特定的人”这一特征,所以,包养不属于卖淫嫖娼。
如果把涉及钱财和性的行为都认定为是嫖娼的话,那谈个恋爱就存在很大风险了,搞不好就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了。
(2)一夜情算是卖淫嫖娼吗?
也不是。一夜情一般也同时具备钱财和性两个条件,但同样因为不具备“不特定”这一特征,所以不是卖淫嫖娼。
继续[吃瓜群众][吃瓜群众][吃瓜群众]
只要女方收下钱,这就是“交易”。如果女方不收钱,后报警称被人強奸,警方会以强奸罪刑拘男方。
从提主所提情况,构不成犯強奸罪。从女方收下钱情况,严格说这是卖淫嫖娼行为,要以治安条例处罚。